為加強城市市容衛生和交通管理,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質,根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禁止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煙頭,亂倒垃圾,亂張貼、涂畫,行人亂穿馬路等行為,維護城市市容衛生和交通秩序。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城管部門根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對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行為,每次處以50元罰款。
二、城管部門根據《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和第(七)項規定,對居民、單位不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的,對居民處以每次5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每立方米500元罰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算;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傾倒建筑垃圾的,處以每立方米500元罰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算。
三、城管部門根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對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的行為,每處(次)處以50元罰款。
四、公安部門根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對行人不按規定橫穿馬路的,每人(次)處以10元罰款;對非機動車(含自行車)駕駛人違反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每人(次)處以20元至50元罰款。
五、各區人民政府及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認真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全力抓好此項工作,負責組織市容環衛交通監督員上路協助執勤,維護城市市容衛生和交通秩序。
六、全體市民要大力支持和配合此項工作,遵紀守法,文明出行,齊心協力改善城市形象。
七、公安部門對個人、單位不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排放垃圾以及未經批準張貼宣傳品,情節惡劣,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處理。
對不服從處罰,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3日
(編輯:梁思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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