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城市網消息 (記者梁雯雯 通訊員幸金球 廖冰寒) 公交“大盜”盜竊百萬玉器,但“大盜”竟在7天后將玉器親自送還失主。雖然如此,但他要面對法律的審判,到底這位偷而返還的大盜該如何定罪量型?明日(5月31日)或將真相大白。
昨日(5月29日),法院通報稱,事發在2012年6月17日上午,江蘇玉器商人林先生乘坐一輛客運大巴車前往容桂,不料在車上被兩名盜賊偷走隨身攜帶的手提包。包內有2600元現金、諾基亞手機一部、棕色錢包一個,還有翡翠玉石一批共53件,失主報案稱該批玉石價值141.8萬元,后經警方鑒定該批玉石價值91.4萬元。
原本林先生以為被盜走的財物很難會失而復得,然而,事情卻發生了戲劇性的變化。就在失竊的7天后,其中一名“大盜”黃某根據林先生包內的通訊地址,把玉石送還至千里之外的江蘇。然而,事情并沒有因為這樣結束,反而更加峰回路轉。就在2012年12月9日,順德警方在一次突擊檢查中將黃某抓獲。在警方的審訊中,黃某堅持稱自己是拾撿到該手提包,并主動將手提包歸還物主。
2013年3月27日,順德區檢察院以被告人黃某涉嫌盜竊罪向順德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為,按我國刑法規定,本案是盜竊既遂狀態,即整個犯罪過程已經完成。從盜竊數額來看,我國刑法規定盜竊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于盜竊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法院表示,該案的重要爭議焦點是:被告人黃某應當如何定罪量刑?對此,5月31日,該案將于順德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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