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城市網消息 (記者鄭勇亮 通訊員邱霖靜) 小雷參加學校組織的春游,玩耍中受傷最終造成十級傷殘。家長一紙訴狀將學校告上法庭,順德法院最終判決學校承擔10%的事故責任。
緣起
參加學校春游,意外受傷致十級傷殘
順德城市網記者昨日(10月16日)從順德法院獲悉,小雷今年11歲,是順德區(qū)勒流某學校的學生,2013年3月6日,學校向全校學生發(fā)放了《關于組織學生春游的通知》,剛滿10歲的小雷收到通知后就回家將通知交給了父母,母親牟某在回執(zhí)中簽名同意小雷參加學校的春游活動,這是自2012年起,小雷第二次參加學校組織的春游。
2013年3月12日,學校召開全體師生會議,強調了春游的注意事項及安全教育等問題。同年3月14日,小雷班級月35名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到番禺春游,2名老師負責照看小雷的班級,卻不想在玩滑梯的時候,小雷因為滑到滑梯底部的時候用手扶地面,導致手部受傷。小雷受傷后,學校的老師及景區(qū)工作人員將小雷送往附近的番禺南沙第一人民醫(yī)院醫(yī)院救治,并通知小雷的家長。經過初步診斷后,決定將小雷送往順德區(qū)第一人民醫(yī)院進行住院治療,住院7天。
經診斷,小雷的傷情為右尺橈骨中下段骨折,共產生醫(yī)療費4231元,醫(yī)療費已經通過旅游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支付。出院后,醫(yī)生囑咐小雷要全休一個月、繼續(xù)石膏外固定、門診定期復查、不適隨診。2013年10月28日,小雷的傷情被鑒定為十級傷殘,后續(xù)治療費還需7500元。
糾紛
學校被告上法庭,辯稱并不存在過失
2014年2月19日,小雷的父母向順德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小雷的學校賠償小雷一次性傷殘賠償金、后續(xù)治療費、精神撫慰金、營養(yǎng)費、鑒定費住院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合計94130元。
法庭上,被告學校辯稱原告小雷的受傷是由于小雷自身原因導致的意外,學校并不存在過錯與過失,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學校對學生履行了安全教育的義務,事故發(fā)生后,學校采取了及時、適當的措施避免了傷害的進一步擴大。事故發(fā)生后,學校也第一時間將小雷送往附近的醫(yī)院救治并通知其家長。在此過程中,學校不存在任何過錯和過失。
判決
學校未能盡到安全管理職責,應承擔損害責任的10%
順德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小雷是在參加被告學校組織的春有活動期間,因小雷本人自身的行為導致了侵害結果的發(fā)生。小雷在受傷時已年滿十周歲,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小雷對于玩滑梯的行為已經具有足夠的支配能力。且小雷每年都參加學校組織的外出活動,已經知悉外出活動的紀律及安全注意事項。因此,小雷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較大的責任。
被告學校作為組織者,較好地履行了安全教育的職責,且事故的應急措施處理得當,較好的盡到其職責范圍內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但原告所在班級約35名學生參加春游,卻僅有2名老師負責照看學生,被告學校在人員安排的工作方面有所不足,存在一定的安全管理疏忽,具有一定過錯,被告學校應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較小的責任。故認定學校應當承擔損害責任的10%。
2014年4月14日,順德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判決,被告學校向原告小雷支付賠償款7435.3元,并駁回原告小雷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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