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上午,順德區2017年“以案釋法百千萬公益行”知識講座在倫教街道辦事處舉行,倫教街道黨工委副書記黃銳建,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村居支委,股份社正、副理事長等參加學習。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要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建設,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建設,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
會上,順德區人大常委會法律專家委員會委員王志雄從基層依法行政能力提升、基層民事法律糾紛的解決、基層工作人員法律風險防范來講解,通過民事訴訟、勞動糾紛等經典的案列分析,生動闡述了了解法律知識、樹立法治觀念、培植法治思維、嚴格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以案釋法,相關領導都參加法律知識
事不宜遲,奉上典型案例供大家學習:
■青海茂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青海省氣象局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民營企業青海茂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辦理相關手續后建設開發位于青海省西寧市某商住小區項目。后青海省氣象局將正在施工使用的唯一通道堵塞,造成無法施工。經訴訟及強制執行,該通道被疏通,共造成停工112天。青海茂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起訴要求青海氣象局支付停工產生的違約金損失、人員工資損失、監理費報酬損失、借款利息及罰息損失等各項損失合計4358404.81元。
【法院判決】青海省氣象局賠償青海茂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各項經濟損失1055240元;駁回青海茂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青海省氣象局、青海茂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上訴后,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因相鄰關系造成妨礙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典型性案例。在此類糾紛中,同樣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對非公有制企業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而不能允許其他主體對其合法權益肆意侵害而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案中,青海省氣象局堵塞青海茂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建設青海省氣象局舊房改造項目正在施工的唯一通道構成侵權的事實,已由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對于此侵權行為造成的青海茂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財產損失,青海省氣象局應當予以賠償。
■重慶融豪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政府等合同糾紛案
【法院判決】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區政府解除行為是否產生效力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進行審查。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典型意義】本案是規范政府機關擅自解除民商事合同行為的典型案例。實踐中,個別地方政府與非公有制企業簽訂民商事合同后,以各種借口否認合同效力,達到不履行合同的目的,影響正常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非公有制企業的合法權益,應予規范。本案中,區政府通過公開招商程序與融豪投資公司訂立投資協議,但在融豪投資公司做了大量投入后,卻以投資協議違反有關文件為由要求終止協議的履行,有違誠信。法院審理該案時,平等對待融豪投資公司與區政府,準確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的相關規定,依法支持融豪投資公司要求繼續履行協議的請求,有效地維護了非公有制企業的合法權益。(袁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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