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
一個多月兩次酒駕,并輕傷行人有何處罰?今日(7月9日)上午,順德區人民法院對一男子取候保審期間再次酒駕并造成交通事故進行了宣判。
今年2月21日凌晨,李某醉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在樂從鎮南村大道由北往南行駛,遇行人迎向行走,遂人車相撞,造成兩名行人不同程度輕傷。后鑒定查明,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95.1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當日,李某就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順德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3日被取保候審。
不料,事發一個月后,3月31日凌晨,李某又因醉酒駕駛刮傷兩名行人并試圖逃逸,逃逸過程中失控碰撞路中間分隔護欄,造成護欄及車輛損壞。醉酒當中的李某仍心不死,再次駕車逃逸,逃至121省道順德區樂從鎮團億路段時被巡邏治安隊員當場抓獲。經鑒定,李某當時的血液酒精含量為212.3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經順德區檢察院批準,4月11日,順德區公安局對李某執行逮捕。
今日順德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件進行了宣判。
順德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無視國家法律,兩次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均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判處6個月拘役,8000元罰款。(李積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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