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養犬管理條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未牽領犬繩、未佩戴口嚼或嘴套、未避讓行人、未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犬只、在人多擁擠場合或電梯內未貼身攜帶犬只、未即時清除犬只糞便等不文明養犬行為,均屬違法行為,由城管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處以罰款;攜犬外出時未有效制止犬只攻擊行為、導致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以罰款。
近日,順德區容桂街道市民黃先生在容山居委會附近遛狗,其飼養的法國斗牛犬未牽犬繩,未佩戴嘴套,該情況被日常巡查的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發現。
隨即,執法人員對黃先生進行了勸導、教育,并就黃先生攜犬外出未牽領犬繩、未戴口嚼或嘴套行為,依據《佛山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黃先生處以罰款200元。
法律規定:《佛山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攜帶犬只外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已免疫證明或者為犬只佩戴相應犬牌;
(二)用長度兩米以下的犬繩牽領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護器具,或者裝入籠內;
(三)有效制止犬只攻擊行為;
(四)避讓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五)應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或者攜帶犬只;
(六)在人多擁擠場合和電梯內應當懷抱犬只或者收緊犬繩,貼身攜帶犬只;
(七)即時清除犬只排泄的糞便。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二)、(四)、(五)、(六)項規定,在城市市區范圍內未遵守犬只外出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二千元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
違反本條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攜犬外出時未有效制止犬只攻擊行為、導致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對養犬人處五千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七)項規定,對犬只的糞便未即時清理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清除污物,處二百元罰款。
來源:順德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編輯:黃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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