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順德分局發布《關于2021年起施行的生態環境領域新法新規的提醒函》,就2021年起施行且與廣大企業朋友生產經營息息相關的生態環境領域新法新規作提醒,進一步幫扶廣大企業朋友在新的一年里守法綠色經營,共同致力于順德區高質量生態文明建設。
一、《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第七編第七章專門規定“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涉及了生態治理與環境保護的許多重要民事法律條款,企業生產經營中如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不僅要被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也要承擔相應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對非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可能會被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共計列入467種危險廢物,進一步明確了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范圍,以及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要求。如不按規定貯存、收集、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將面臨最高處500萬元的罰款。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廣大企業朋友在新一年里如有新、改、擴建需申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計劃的,要事先對照管理目錄,完善相關環保手續后再開工建設和投入生產或使用。未完善相關環保手續后即開工建設的,企業面臨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未完善相關環保手續后即投入生產或使用,企業及直接負責人將面臨處25萬以上的罰款。
五、《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程序規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了生態環境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包括一般建設項目、海洋工程項目、核與輻射項目;在技術評估和審查階段,增加審查過程中發現擅自開工建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質量問題等違反環境影響評價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對有關建設單位和個人移送處罰的有關表述。在總則中,增加了生態環境部門和技術評估機構主動服務、加快審查的要求。
六、《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強化了強化對清潔生產的促進,以及對有毒有害廢水的監管,規定醫療機構、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單位的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等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集處置,不得違法傾倒、排放。(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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