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順德分局大良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大良生態環境所”)聯合公安部門成功查獲一非法堆放、處置大量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案件,相關嫌疑人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大良生態環境所表示,此案件是該所會同公安部門密切合作,通過順藤摸瓜,全方位追查,深挖產廢源頭,成功實現生態損害追償160多萬元,全鏈條打擊了涉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行為,有效震懾了不法分子,夯實了生態環境保護屏障。
網格化巡查:及時查獲大型堆放、處置場所
涉案當事人為位于順德區大良某居委會一處偏僻爛尾樓地塊內的無名廢舊資源回收廠,據調查,該廠進駐該地僅3天,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即通過網格巡查查獲。
該廠現場收集堆放著大量廢玻璃膠、廢玻璃膠瓶、廢舊塑料袋等包裝容器,現場有2名臨時工在做手工分揀,無任何廢氣、廢水處理設施,環境惡劣,散發著陣陣惡臭氣味。經資質公司鑒定,上述堆放的固體廢物均屬于危險廢物,涉案危廢重量多達163.74噸。
現場堆放的危險廢物。
溯源排查:僅憑一電話號碼抓獲嫌疑人
大良生態環境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涉案無名廢舊資源回收廠進駐經營時間短暫,現場經營者信息不全,有效信息線索有限,調查曾一度中斷。
但該所執法鐵軍抱著絕不姑息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心,通過翻查包裝標簽、調閱周邊監控視頻、走訪物業地主、詢問周邊居民等方式,開展細致溯源排查,最終從一場地看護居民處獲悉經營者電話號碼。大良生態環境所立即與公安部門協同聯動,布控追查,最終抓獲外逃的犯罪嫌疑人張某。
現場檢查。
全鏈條跨區域追責,深挖產廢企業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根據嫌疑人張某的供述、外包裝標簽信息等,順德區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大良生態環境所協同作戰,根據掌握的有效線索證據,奔赴其他轄區,實施全鏈條跨區域追查,深挖上游產廢企業,最終在生態環境跨區域執法協作下查明了上游非法產廢企業。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涉案當事人張某經營的危廢處置場非法堆放、處置危險廢物超過3噸,已涉嫌污染環境犯罪,大良生態環境所依法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處理。
生態損害磋商會議。
“誰產污、誰處置;誰污染,誰治理。”除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外,大良生態環境所還依法啟動生態損害賠償的磋商,對涉案當事人違法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處置修復費用進行追償。最終,某產廢企業在生態環境部門的磋商下認識自身錯誤,主動承擔了160多萬元的生態損害賠償費用,并將危險廢物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相關產廢企業的違法行為亦交由屬地的生態環境部門作進一步處理。
【案件啟示】
一直以來,大良街道生態環境部門高度重視轄區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加強監管,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查處打擊固體廢物非法轉移傾倒等違法行為,讓違法當事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此次案件主要體現了以下特點:
攻堅執法,重拳出擊
近年來,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頻發多發,其中“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以及“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雙向案件”尤為突出,打擊涉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行為應堅持“上下游同追”,實施全鏈條打擊。
多部門聯動協作合力打擊
本案作案時間短,經營者流竄作業,調查取證難度較大,僅靠生態環境執法力量完成查處存在較大困難,但是區鎮(街道)生態環境部門的上下聯動,以及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部門的協同聯動、兩法前置銜接,為第一時間鎖定嫌疑人,控制嫌疑人提供了保障;跨區域的生態環境執法協作機制亦為后續快速精準地對源頭追溯提供了有力支撐。
不打“白條”,錯責自負,損害賠償
“誰污染,誰治理”是環境保護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當事人實施生態環境污染行為,不僅要讓當事人依法承擔行政處罰責任或刑事責任,還要通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讓“產廢人”、“非法傾倒人”把受損的生態環境修復好,最終實現執法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三贏”。
編輯:鐘柳梅
來源:大良生態環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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