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李某經過某酒店大堂時,因地面有水漬,李某不慎滑倒,導致左踝、右膝均受傷,需要住院治療。由于該酒店開設在寫字樓中,事后李某多次找到酒店和酒店所在大廈的物業公司,要求他們賠償自己因受傷產生的醫藥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但都遭到拒絕。
“我是在你們管理的地方受傷的,地面這么滑,你們都沒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損失必須由你們賠償!”李某如是說。
對此,酒店方面回應表示,從監控可以看到,李某邊看手機邊走路,自己不注意安全,所以才出現滑倒!而且認為李某摔倒的地方不歸酒店管理,而是屬于整棟物業的公共區域,所以酒店沒有責任。
物業公司相關負責人也提出,監控視頻里看不出地上有水,而且物業單位在每個出入口都擺放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酒店門口也有地毯,當天也沒有下雨,大堂衛生也有專門的清潔人員負責,因此不認為是因為地上有水導致李某滑倒。
見協商不成,李某遂將酒店和物業公司訴至順德法院,要求酒店和物業公司賠償自己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共計5.9萬余元。
對此,順德法院審理認為,從現場監控視頻可見,李某摔倒位置地面干凈,沒有看見因積水導致的反光,且物業公司已在大堂入口處設置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又在樓梯臺階處設置了“小心樓梯”警示牌,作為物業管理方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提醒義務。李某摔倒后并沒有通過拍攝現場照片等必要方式進行存證,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酒店和物業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終,順德法院駁回了李某的所有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每個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順德法院法官辜原:本案中,李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因自身原因摔倒受傷,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作為經營場所的管理者,雖依法負有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廣大群眾也不能因此放松對自身的安全意識。民法典雖然規定了公共場所的管理方、經營者對場所內的人員具有安全保障義務,但并非無論對錯均應承擔損失損害的賠償責任。李某在公共場所中行走未注意自身安全,其要求酒店和物業公司對其摔傷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此外,也提醒廣大市民,生活中若遇到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事件,可以及時通過拍照、錄視頻等方式保存好現場證據,以便維權時增加自身主張的可信度。而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方,也應當加強對場所和設施的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做好安全警示工作,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防患于未然。
法院要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分清是非,定分止爭,給社會公平正義一個交代。堅決防止誰受傷誰有理、誰鬧誰有理的“和稀泥”做法,讓司法真正捍衛公平正義。
編輯:梁云
來源:順法宣
(文中案件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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