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四部門聯合發布
《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產品準入及行業規范管理的公告》
11月1日起
不符合《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等
相關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不得生產、銷售、進口
11月1日后銷售的
不具有有效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
不予辦理登記上牌!
新規重點內容
1、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督促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單位全面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在生產、流通環節,加強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2、各地公安機關交管部門要強化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管理,嚴格核驗銷售發票、產品合格證、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等。
3、對2024年10月31日前銷售的、因未完成認證變更而暫停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可辦理登記上牌。
對2024年11月1日后銷售的、不具有有效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不予辦理登記上牌,并將有關線索及時移送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4、對不能保持《電動自行車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電動自行車企業,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從公告名單中撤銷。
此外,在電動車充電收費方面
根據佛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消息
從2025年1月1日起
電動車政策發生變動
充電服務將有新舉措
充電電費和服務費分別計價
電動自行車戶外充電設施的充電電費和服務費應分別標示、分別計價。對暫不具備電量單獨計量條件的充電設施,各區發改部門要會同市場監管、供電等部門,推動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抓緊進行改造調整,明確改造時間節點,確保自2025年1月1日起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全面實現充電電量單獨計量。
公共充電場所明碼標價
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充電場所、手機應用程序、微信公眾號等醒目位置分別標示充電電價、服務費項目與收費標準、服務電話等內容,手機掃碼或網絡上的標示不能代替服務場所的明碼標價,并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在單次充電結束后,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當通過微信公眾號、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戶推送計費模式、充電時長、收費金額等信息。
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和廣東省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關技術標準規定做好充電設施接電服務工作;按照“能改盡改”的原則,盡快實現向非電網直供電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單位直接供電;可結合實際情況主動承建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減收、免收服務費。
電動自行車充電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結合市場供需狀況,合理制定充電服務費標準。應鼓勵市場競爭,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電設施運營單位。
居民區充電設施要求
居民住宅小區內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電網企業向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向用戶,均應按居民合表用戶電價計收充電電費。
涉及非電網直供電的,對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電量,電網企業向非電網供電主體、非電網供電主體向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向用戶,也應按居民合表用戶電價計收充電電費。
居民住宅小區以外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電價政策執行。
編輯:劉玉
來源:中國政府網、佛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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