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俊達·康格斯的售樓部
順德城市網消息 (記者林仲儒) 近日,順德區康格斯花園內發生了一起購房糾紛事件,事件的主因是購房者社保條件不足以滿足購房資格而無法領取房產證所致。
■時間述案
看房時,是誰忽悠誰?
2011年8月29日,市民胡小毛去到海俊達·康格斯的售樓部,熱情的售樓小姐很快通過游說讓他決定買下該樓盤二期10座1003號單位。當天,胡小毛便下了2萬元的訂金。
2011年9月5日,胡小毛把剩余的房款73萬多元全部劃至房產商賬下,至此,她已在沒有申請貸款的情況下交清了購房款。當天,買賣雙方便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
胡小毛出示的購房合同
2012年5月15日,胡小毛高興地到康格斯二期收樓,房產商告知她,需要先交納“代收辦證費”23797.99元,才能收樓并幫她申辦房產證,對此,胡小毛全額照付。
收樓之后自然是裝修,2012年6月6日—10月5日胡小毛對自己的新家進行了裝修,按她所說,裝修費共用了約43萬元。
購房后,辦證總是困難
2012年11月19日,胡小毛去到售樓部想拿自己的房產證,但只是按著售樓部的要求簽了一份《購房人申明陳述書》。該文件寫到:本人已詳細閱讀并清楚知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及其它相關文件。
胡小毛稱被騙簽的《購房人申明陳述書》復印本
而實際上,這些文件中就有寫到,“對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無法連續提供一定年限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在本行政區域內向其售房。”當然,文件中也寫到,“購房資格審查環節應前移至簽訂購房合同(認購)前。”按胡小毛所說,沒人向她解讀過這些文件,她也不知道這些文件對她而言意味著什么。
2012年12月,當胡小毛再去售樓部想拿房產證時卻被告知,她因為沒有提供購買1年以上社保的證明而無法辦理房產證。“當時房產商提出要先和我解除原先的購房合同,再簽一份新的購房合同。我不同意,他們說愛簽不簽,反正不利的是我。”
尋申述,維權總是漫長
隨后,胡小毛進入了她自己所說的漫長的“維權”過程。她多次和開發商哥頓房產公司進行溝通,但雙方始終未能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在此期間,胡小毛也知道沒有社保確實是自己的硬性條件缺失,從2012年開始至今她在順德購買社保。
另外,她還多次到順德區辦證中心咨詢自己辦理房產證的問題該如何解決,“一位姓蘇的工作人員告訴我,簡單地簽訂解除合同的協議對我來說存在風險,需要向律師請教,制定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的條款。”
胡小毛與哥頓房產初次簽訂的合同解除協議,里面有較詳細的保障條款
直到2013年8月19日事情才開始“解凍”。當天胡小毛和哥頓房產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協議。該份協議規定,將新簽訂的購房合同買受人只能是胡小毛,房產公司不得轉讓予他人。在這種情況下,胡小毛覺得自己的權益得到了保障,她便愿意重簽購房合同。
但還沒過24個小時,8月20日,哥頓房產公司通知胡小毛,前一天簽的協議無效,需要再簽一份新的協議。但新的協議只寫了雙方協議同意解除原購房合同,卻沒寫胡小毛認為可以給予她保障的條款。她當場便拒絕了這份協議。
哥頓房產后來要求再簽的合同解除協議,內容較為簡單
從8月26日到8月28日,胡小毛連續三天到哥頓房產公司售樓大廳舉字牌“維權”,期間她曾被派出所帶走并被勸告注意申述的方式。但她表示不會就此停止,她打算繼續在哥頓房產這里維權。“我不會堵路、不會喧嘩,只是想讓大家都知道我買房被騙的經歷。”
■兩方質對
事主:明知我不懂文書內容,為何還欺騙我?
胡小毛說,作為一個買房者,她確實缺少買房的經驗和相關的知識,“但這總不能成為他們欺騙我的理由吧?!”她所說的欺騙有三:第一,在買房時售樓小姐應明確告知她,如果她當時沒有一年以上的本地社保就不符合買房的資格。而不是對她說,只要她不貸款,一次性付清房款就能辦理購房證。
其二,在讓她簽署文件時,簡單地讓她簽字卻不向她解釋清楚文書的內涵,使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表明自己已經知曉條例;再三,簽訂的協議反復改變,且不給予其保障條例,讓她無法接受。
對此,記者采訪到哥頓房產公司銷售工作負責人黃蓓。她表示,2011年的銷售人員早已不在該處工作,她無法肯定當年的銷售是否存在欺蒙行為。但簽署《購房人申明陳述書》時卻有服務不到位的情況,她愿意把原文件交還給胡小毛,但同時胡小毛需與其簽訂新的解除合同協議。
房產商:承認銷售有失當,但叫業主別擔心
此外,她向胡小毛提出了新的解決方案。第二份解除合同的協議必須簽,因為那是政府制定的文件,需簽此文件才能再簽新的購房合同。但為了保障胡小毛的合法權益,她愿意與其在簽訂政府制定的文件后,補簽多一份協議,哥頓房產公司承認她所出的70多萬房款與40萬裝修費,保證該房產會再簽入胡小毛的名下。
黃蓓告訴記者,其實像胡小毛這樣情況的住戶并非個例,在他們那里還有8個單位皆是如此,因為社保問題而無法拿到購房證。而那8個單位已按照哥頓房產公司提出的方案,先后簽訂了解除合同協議和新的購房合同,等他們滿足了社保的資格后再代為辦理房產證。
她向記者出示了其中一份住戶的解除合同協議,證明該住戶已按照他們的方案簽署了房管局要求的協議。“簽署了解除合同的協議后,3—5個工作日,我們便已和那些業主補簽了新的購房合同,我認為胡小毛女士不必為此而擔心。”黃蓓認為,在其他人都順利按此法簽下新的購房合同下,胡小毛不用再因此而擔心自己會在此事中權益受損。
但她承認,售樓人員在進行銷售時確實可能存在失當之處,“我們已經加強了對銷售隊伍的管理和教育,要求他們必須在介紹時講清楚購房的條件,不能有絲毫的隱瞞。”
■社會聲音
部門:建議事主求助律師
記者以購房者身份到順德區行政服務中心西座一樓的“土地房產登記中心”咨詢窗口進行詢問,該處工作人員回應記者稱,哥頓房產公司提出的第二份解除合同協議確實是房管部門的正規文件,“除了在律師見證下簽署這份文件,胡小毛還要和房產公司一起來到我們這里辦理手續,約5個工作日后,那個單位才能再度進行售購。”
而對于在此過程中,原購房者的利益保障,該工作人員建議胡小毛向律師求助相關方法。她另外說道,辦理這樣解除合同協議的市民不在少數,她已處理過很多例。
律師:事主可與房產公司另簽協議
那市民遇上這種情況應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就此事,記者詢問了廣東容桂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高智湘。高智湘表示,房產公司的這種做法合符程序,市民遇上這一情況可以要求房產公司另外與其簽訂一份協議,保證房產公司把新的房產合同給予原住戶簽署即可。
既然哥頓房產公司已經答應了簽署補充協議,那為何胡小毛為何還是不答應呢?她說,自己一而再、再而三被騙,已經被騙怕了,怕這次簽的合同又是一個新的陷阱。她要求哥頓房產公司先把早前的《購房人申明陳述書》還給她,因為她認為“那份文件是對方騙簽的。”沒拿到那份文件之前,她不會簽署任何文件。
結果:雙方矛盾仍難以化解
而哥頓房產公司則要求在律師的見證下,還給胡小毛那份文件,胡小毛亦當場簽下新的解除合同協議方可。雙方就那份《購房人申明陳述書》的歸還問題始終未能達成一致的意見。至截稿時止,雙方矛盾仍難以化解。
有業內人士認為,這種案例并不少見。很多市民在買房時只考慮房產的利好與否,自己能否買得起,卻從來不想自己到底有沒有資格買房。而其實,自從2011年限購令出臺以后,市民買房的條件大為從嚴,市民買房前需多查閱相關資料,掌握買房的知識才好進行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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