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五年四審的《食品安全法》,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從《食品衛生法》到《食品安全法》,兩個字的改變,折射的是我國食品安全從立法觀念到監管模式的全方位巨大轉變,體現了“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的民生關懷,力圖保障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安全。
一、取消食品“免檢制度”
“三鹿奶粉”事件,凸顯了“免檢制度”的重大弊端,免檢制度的存在使得監管部門主動放棄監管職責,給食品安全埋下了隱患。因此,《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明確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
二、構建全程監管體制
《食品安全法》最大的亮點就是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由比各部級單位更高一級的該委員會進行統領協調。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具體到地方,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協調,可以有效解決以往各平級部門之間職能交叉或推諉扯皮等問題,改變“多龍不治水”、群龍無首的內耗局面。
三、 對“問題食品”實行召回制度
新《食品安全法》一個重大變化在于明確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
有專家提出,實行食品召回制度,不僅要靠企業自覺,還要強調政府的責任,在企業不主動召回的情況下,政府要責令企業召回不合格食品。為此,《食品安全法》中明確規定了責令召回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四、明星代言須過“信用關”
雖然食品安全問題的始作俑者是生產者和經營者,但是明星的虛假代言也產生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明星效應所帶來的信息優勢和跟風趨勢,實在不可小視。為此,《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對目前愈演愈烈的明星虛假代言、名人不負責任代言現象進行了遏制,明確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這相當于在立法上給代言名人或明星們設置了“代言信用關”。
五、“損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損一賠十”這一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設立,是在全社會呼吁有效遏制假冒偽劣產品泛濫的勢頭,讓違法生產經營者“傾家蕩產”的背景下出臺的,震懾力度相當之大,有關人士預計必將由此掀起一場維權風暴。
六、公開透明的信息公布機制
為充分保障公眾的知情權,避免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公布的內容包括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七、受監管的食品范圍更廣
國家對食品監管的廣度和深度不斷加強,將食品添加劑和保健食品列入監管范圍就是重大體現之一。 保健食品行業是一個注重營銷技巧和宣傳手段的行業,也是一個企業屢屢尋找法規漏洞打出“擦邊球”的行業。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寫入《食品安全法》,規定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應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無疑提升了對保健食品的監管力度。
當今社會普遍存在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問題,比如在面粉中加增白劑、熒光劑,在生豬飼料添加“瘦肉精”等,對這些無益于人體健康的添加劑,《食品安全法》強調食品添加劑應該在技術上確有必要,而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沒有經過許可的,不可以作為添加劑來添加。
(編輯: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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