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資料圖)
順德城市網消息 (記者鄒建華 通訊員張寶強、劉嵩) 日前,順德城市網記者從順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了解到,我國的《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已于2014年4月1日正式實施。今后,進口商在進口有機產品前要先行熟悉管理辦法的具體要求。
有機產品是一種國際通稱,是從英文Organic Food直譯過來的。這里所說的“有機產品”不是化學上的概念,而是指采取有機的耕作和加工方式生產和加工的,產品符合國際或國家有機產品要求和標準,并通過國家認證機構認證的供人類消費、動物食用的產品。
我國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規定,我國推行統一的有機產品認證制度,實行統一的認證目錄、統一的標準和認證實施規則、統一的認證標志。向中國出口有機產品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機產品認證體系與中國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等效的,國家認監委可以與其主管部門簽署相關備忘錄。該國家或者地區出口至中國的有機產品,依照相關備忘錄的規定實施管理。未與國家認監委就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等效性方面簽署相關備忘錄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產品,擬作為有機產品向中國出口時,應當符合中國有機產品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要求。
據悉,擬作為有機產品進口,或產品包裝、標簽、產品說明、宣傳資料中帶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的進口產品進境時,須向檢驗檢驗機構進行申報,其中,國家認監委與向中國出口有機產品的國家或地區的主管部門簽署備忘錄的,其有機產品入境申報時應提供備忘錄中要求提供的相關文件;經認監委批準的認證機構頒發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申報時應提供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有機產品銷售證復印件、認證標志和產品標識等文件。
如產品未獲得經認監委批準的認證機構頒發的中國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僅獲得國外有機產品認證的,根據《有機產品》國家標準和《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不得在產品、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及其標簽上標注“有機”、“ORGANIC”等可能誤導公眾的文字表述和圖案,包括國外的有機認證標志、標識。
記者了解到,作為有機產品申報,經查驗發現認證證書、認證標志、產品標識和有機產品銷售證不符合要求的,應消除或覆蓋所有易誤導消費者的文字和標志(包括國外認證標志和外文有機文字描述),整改合格后可作為普通產品予以入境和銷售。
未以有機產品申報,后續查驗發現產品包裝、標簽、產品說明、宣傳資料中標注“有機”、“ORGANIC”等字樣或標識的,如能夠按照上述進口有機產品所需的完整資料,允許作為有機產品進口。如不能補齊所有所需文件,應消除或覆蓋所有易誤導消費者的文字和標志(包括國外認證標志和外文有機文字描述),整改合格后予以入境。
實際包裝無法進行整改的產品,或經檢測不符合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要求的產品,作退運或銷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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