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城市網消息 (記者陳琴琴 通訊員黃璇真、張艷芳) 定金與“訂金”,雖一字之差,但差之千里。近日,有位市民就因為定金與“訂金”的區別,跟商家起了糾紛,不過最后在消協的幫助下,維護了自己的權益。
李小姐裝修新房時,到容桂某木門經營店定做木門。經雙方協商,達成了定做“菠蘿格”實木材質木門三個的協議,并在議定價格后由李小姐實際交付商家定金人民幣500元。
可是,一周后,當李小姐要求商家上門量尺寸時,商家卻以國家停止進口該材料、廠家停產該產品等理由單方面取消訂單,同時表示只退還李小姐定金500元。
但是據《合同法》規定,合同有約定“定金”,并實際交付“定金”的,一方違約時,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如果無約定,銷售者違約時,“定金”雙倍返還,消費者違約時,“定金”不返還。
為此李小姐多次主動協商,但是終究無果,無奈之下李小姐遂向消費者委員會容桂分會尋求幫助,訴求商家雙倍返還定金人民幣1000元。
消費者委員會容桂分會接到投訴后,立即展開調查,并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協商。調解初期,商家態度強硬,依舊不愿意履行合同,且只同意退回定金500元,其它拒不賠償。為此,消協容桂分會工作人員對商家曉之以法。最終商家同意賠償李小姐雙倍定金人民幣1000元整。
對此,消協容桂分會工作人員提醒市民,定金與“訂金”不一樣,一定要看清楚了再簽約。
■知多點
訂金:目前法律上對“訂金”沒有明確規定,一般可視為“預付款”。 雙方當事人如果沒有約定,“訂金”的性質主要是預付款,銷售者違約時,應無條件退款;消費者違約時,可以與銷售者協商解決并要求經營者退款。如果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則按照約定執行。
定金:“定金”,法律上則是有明確規定的。“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編輯: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