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監督管理,有效落實2022年度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與排污許可監管相結合,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順德分局容桂監督管理所針對2022年容桂街道新批建設項目影響評價開展專項檢查。
2022年8月24日,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順德分局容桂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在位于佛山市順德區容桂街道華口社區的佛山市順德區某紙品有限公司位于佛山市順德區容桂街道華口社區的佛山市順德區某紙品有限公司進行日常檢查過程中,發現佛山市順德區的佛山市順德區某紙品有限公司年產紙品3861萬平方米新建項目,項目源強核算引用標準錯誤、廢氣排放論證不準確,具體如下。
1、項目以液化石油氣為燃料,采用《天然氣》(GB17820-2012)中含硫量標準核算石油氣燃燒廢氣二氧化硫源強有誤。
2、根據排氣筒設計煙氣流量10000立方米/小時、內徑0.3米等參數核算排氣筒煙氣流速超過39米/秒,未論證可靠性。
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順德分局容桂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通過對該公司進行詢問調查,了解到深圳市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與該公司簽訂環境影響報告表協議書,由編制主持人及主要編制人員均為肖某彬進行編寫。
深圳市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編制主持人及主要編制人員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項:“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不符合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存在下列質量問題之一的,由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技術單位和編制人員給予通報批評:(五)污染源源強核算內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結果錯誤的;(十)未按相關規定提出環境保護措施,所提環境保護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論證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的規定給予處罰。決定對深圳市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通報批評;對肖某彬作出通報批評。
編輯:丹洪
來源: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順德分局容桂監督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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