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無合法來源?“以案說法”告訴你,非法渠道購銷藥品的代價有多大。
2023年5月19日,容桂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對轄區某藥店進行監督檢查,結合當前“甲流”藥品熱銷的特點,查獲一批該藥店從不具有藥品經營資格的企業處購進的“磷酸奧司他韋顆?!钡人幤?,貨值金額5900多元。
經查,2023年3月31日至4月27日,該藥店的實際負責人李某以消費者身份,從入駐某互聯網第三方平臺的多家零售藥店購進34種藥品用于藥店銷售,容桂市場監管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藥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圖為工作人員檢查正常經營的藥店,與本文案例無關
部門說法:
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藥品質量的安全直接關系著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藥品經營方式有批發和零售兩種,本案中當事人屬于藥品零售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相關的規定,當事人作為零售藥店,不能從其他不具有藥品批發資質的零售藥店(不論線上還是線下)購進藥品用于銷售,并且應當對購進的藥品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和銷售。同時,購銷藥品時,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本案中當事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從沒有經營資質的單位購進藥品,不履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為了逃避監管,當事人甚至也未在銷售系統記錄涉案藥品的銷售情況。這種行為,不僅使上游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不法分子有機可乘,還給群眾用藥安全和身體健康帶來了嚴重隱患。
容桂市場監管所提醒:
各藥品經營單位必須嚴格落實藥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格把控藥品進貨渠道、購銷記錄、儲運條件等環節,嚴禁銷售從非法渠道購進的藥品,守法經營,誠信經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用藥安全。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按五萬元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條:“違反本法規定,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未按照規定進行記錄,零售藥品未正確說明用法、用量等事項,或者未按照規定調配處方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編輯:貞華
通訊員:劉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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