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城市網消息 (記者梁雯雯 通訊員廖冰寒) 近期,順德法院對勒流一宗假冒食用鹽案件進行了審理,涉案的4位被告因生產、銷售100多噸假鹽被法院判刑。
順德法院介紹,2010年4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楚某租用位于勒流的一間店鋪,在未取得相關部門的批準下,購得工業鹽、高級精制鹽、食用鹽包裝袋及外包裝紙箱、封口機等生產設備,雇請被告人譚某、吳某等人,結伙包裝生產假冒食用鹽。
生產假鹽的原材料及設備由楚某購得,而譚某、吳某、陳某等三人負責將鹽混合、分裝、封口及裝箱等。楚某等人將產品銷往中山市、大良、容桂等地。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期間,楚某租用位于勒流的另一間鋪,雇請被告人譚某、吳某、被告人陳某等人,結伙包裝生產假冒食鹽。2010年4月至2012年7月期間期間,楚某等四人共生產、銷售假冒食鹽140噸,價值36萬多元。
2012年7月,公安機關聯合市場安全監管部門對楚某在勒流的店鋪進行檢查。查獲了印有“廣東鹽業精制鹽”字樣的精制成品鹽等、外包裝紙箱、包裝袋及多功能薄膜封口機、秤、封口膠等生產設備一批。同年8月,公安機關又在容桂某店查獲由楚某生產、銷售的假冒食鹽。
經鑒定,上述查獲的食鹽防偽標識粘貼不規則,包裝編碼重復,印制顏色和工藝粗糙,沒有碘含量,凈含量偏差大,屬于假冒產品。生產、銷售的假冒產品及生產設備共價值人民幣38萬多元。
對此,法院認為,楚某、譚某、吳某、陳某無視國家法律,未經相關部門批準,以假充真生產食用鹽,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犯罪過程中,被告人楚某租用生產場地、購買原材料和生產設備、雇用工人、負責銷售產品和收取非法所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被告人譚某、吳某、陳某受雇于被告人楚某,主要負責生產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
最終,被告人楚某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其他三人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有期徒刑8至7個月不等,并處罰金1萬至8千元不等。
(編輯:尹辰)
順德城市網(www.006323.com)相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片、音頻、視頻資料及頁面設計、編排、軟件等)的版權和/或其他相關知識產權,均受中國法律和/或相關國際公約中有關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和/或其他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屬順德城市網和/或相關權利人專屬擁有。
除非中國法律另有規定,未經順德城市網書面許可,對順德城市網擁有版權和/或其他知識產權的任何內容,任何人不得復制或在非順德城市網所屬服務器上做鏡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進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出版、發行、播放、轉載、復制、重制、改動、散布、表演、展示)。
違反上述聲明者,順德城市網將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順德城市網法律顧問:廣東力創律師事務所 沈密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