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城市網消息 (記者鄒建華) 近日,順德城市網記者從陳村鎮政府獲悉,力源金屬物流城糾紛案一審已經判決,9名被告人均被判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并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含一年),不過,全部緩刑2-3年。
被告人李成權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李成權沒有印制宣傳單的意見。經查,根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李成權印制了宣傳單號召村民去堵塞力源金屬物流城。被告人李成權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該點意見有理,法院予以采納。
對于公訴機關就大都村的村民堵塞力源金屬物流城的所有出入口,導致力源金屬物流城內的商戶損失850343元的指控。法院方面表示,根據現有證據,只能證實大都村的村民堵塞了力源金屬物流城的正門出入口,其他村的村民堵塞了另外兩個出入口,導致力源金屬物流城內的商戶共損失701553.6元,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有誤,法院院予以糾正。
另外,法院認為,被告人梁培生等人無視國家法律,參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生產、營業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各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對此,順德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梁培生等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罪名成立。
而被告人李成權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梁培生、梁應祺、梁健泉庭審時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梁一景、梁志權、韓日輝、梁廣財、羅錫基等雖然對其各自的犯罪行為的性質進行了辯解,但均能基本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根據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梁培生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梁一景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梁應祺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梁志權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韓日輝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六、被告人梁健泉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七、被告人梁廣財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八、被告人李成權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九、被告人羅錫基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編輯: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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