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水管等夾雜一根“偷排管”
企業內部環境糟糕,化學品眾多
今日(7月28日)上午,城網君從陳村環運分局獲悉,近日該局執法人員檢查位于莊頭江北工業區內的佛山市順德區陳村鎮小芒果印花廠時發現,該廠從事衣服印花的生產,生產過程中產生大量的洗板廢水,且通過“暗管”直接排入外環境。
據介紹,執法人員從對廠區開展排查工作時,逐一撬開周邊的沙井蓋,對下水道一一排查,終于在廠區內一處沙井發現一條暗管連接沉淀池,洗板廢水通過暗管排入下水管道后直接排入外環境。在鐵證面前,該廠負責人無法狡辯,執法人員隨即抽取水樣送往檢測,并現場對產污的印花生產線進行查封,限期拆除私設暗管。
封停企業!
企業負責人被追責
經檢測,該廠偷排的廢水屬于嚴控廢物,陳村環運分局對該企業私設暗管排放污染物的行為作出罰款和停產整改;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對該廠負責人王某實施了行政拘留5日處罰。(如偷排污染物為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或有毒物質等,將被追究相應刑事責任)。
下階段,陳村環運分局將結合省環保督察工作,繼續保持環境執法高壓態勢,進一步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望相關企業和個人引以為戒,切勿抱有僥幸心理,以身試法。(鄒建華)
■法律知識: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根據201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新《環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釋》,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還將被追究相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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