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城市網消息 (記者梁雯雯 通訊員楊虹、周海民) 樂從新隆村股份與該村91名股民因土地租金問題產生的糾紛案有了新進展。昨日(4月6日),記者從順德區人民法院了解到,經過審理,法院最終判決新隆村股份社向91名股名支付分紅款并賠償利息。
去年,樂從新隆村的91名股民一紙訴狀把新樂隆村股份社告上法庭。原因是,在2008年8月,新隆股份社委托測繪公司對原告的91名租戶的用地范圍、現狀地形測量及面積測算。測量后,新隆村股份社認為原告陳某等91人超出合同約定使用土地。
對此,新隆村股份社要求91名租戶清償欠租,同時歸還占用的土地,否則就按要求繳納占用土地租金。 隨后,股份社將相關的要求進行公示。公示張貼后,租戶仍沒有按時交錢。
2010年7月,被告新隆股份社及村委會再次發出公告稱,將對多占面積的租戶收取每月5元每平方米的租金;如果不接受處理,將在征地、租地、賣地及分紅等款項中進行扣除。隨后,新隆村股份社表決通過,決定扣除91名股民應有的股份分紅和征地款,共計7169947元。
新隆村股份社的這一做法引起了91名租戶的不滿。雙方的矛盾愈發尖銳,最后對簿公堂,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對該案進行審理。法院認為,新隆村股份社扣留91人的分紅款既沒有合同依據,也沒有與91人形成抵消的意思表示,其扣留行為屬于違法。最終,法院判決新隆村股份社向91人支付分紅款并賠償利息。
法院的判決依據是,任何形式的自治章程都不能與法律相抵觸,民主決定也不能損害公民的基本權利。而新隆股份社以章程規定及民主表決為由,主張抵銷原告的分紅及征地補償款,而這些分紅款卻屬于公民個人的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在未征得股民同意的情況下,股份社無權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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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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