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查處污染企業
順德城市網綜合消息 近期,我國正式施行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發布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嚴重的環境污染行為升級為刑事處罰,細化環境污染入罪標準,降低了入罪門檻,環境污染嚴重犯罪者最高可被判死刑。
在“兩高”司法解釋出臺后,環境污染從以前的“罰錢”到“進監獄”,去年在佛山新城、從發生的傾倒5噸工業廢水的案件,違法者最終除被判處罰金外,還被處以有期徒刑。這是新司法解釋后,順德首例環境違法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實施,在政策法律上直接支持了佛山新城、樂從鎮的環保整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該《解釋》內容對“環境污染罪”等罪名入罪標準做的詳細規定,企業防止觸犯。
細化后的14項入刑標準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超三噸;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4.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5.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6.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7.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4.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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