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慧儀
12月18日,有幸參與區委政法委(區司法局)舉辦的2018年“國家憲法日”系列宣傳之“公共法律服務在身邊”采風體驗活動。本人感受最深的是順德公證處專門將原開放的辦公場地改建成每個獨立的業務辦理接待室,既減低辦理業務過程中外界的干擾、提高了辦事的效率,又保障了前來辦事群眾的個人隱私。盡管是小小的改變,但服務之周到用心,值得肯定和贊許。
第一項看法:圍繞群眾前來辦理各類公證業務手續繁瑣、需要提供的各類資料較多,經常出現多次往返跑腿才能將公證業務辦成的情況,作為本次參與采風的市民代表有幾點疑問:
1、群眾第一次前來辦理業務時,公證處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員會如何提供服務?是簡單把辦理業務的說明單張和相應表格交給群眾自己看清要求填寫、將有關資料準備齊全再前來辦理;還是詳細了解群眾的實際情況和需求后有針對性作出說明和工作指引?對提供資料不完備的情況,是否詳細列明需要提供的資料明細,讓群眾少跑腿、提高辦事效率?
2、對于辦理繼承時,需要提供被繼承人何時死亡,其父母情況、婚姻情況、生育及收養子女情況,有否其他供養人。若死者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包括:父母、子女、配偶),還須證明死者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情況。公證處一般需要辦理人到被繼承人原戶籍村居委會開具相關證明時,村居委會不掌握被繼承人有關情況而無法開具證明時需要如何處理?
3、辦理人提供熟悉被繼承人相關情況的街坊證明時,是否仍需村居委會加具意見?村居委會不明晰街坊證明的真實性時該如何證明及加具意見?
4、日常公證處與基層村居委會是否有建立溝通聯系的工作機制?是否在專業業務上對基層村居委會進行指導?對相關公證業務知識有否對基層村居委會的工作人員組織開展相關業務培訓,提升他們的法律知識和協助開具有關證明材料的業務水平?
以上問題的提出主要是由于本人是一名基層工作者,日常會接觸到群眾前來村居委會要求開具有關證明的情況。作為村居委會,如了解和掌握其實際情況,當然需要協助開具有關證明。但在不掌握、不了解的情況下,村居委會確實無法開具有關證明。但很多時候群眾會執意認為公證處提出戶籍村居委會能夠和應該開具有關證明時,會對村居委會無法開具提出質疑,認為村居委會不作為或有意刁難。這種情況實在讓村居委會工作人員處于兩難境地:一方面,沒有相關依據,堅持工作原則無法開具證明;另一方面,群眾不理解,對村居委會不出具證明大聲謾罵甚至隨意投訴認為不作為……
考慮到群眾多次跑腿、提供所需資料的復雜性以及在辦理有關手續可能遇到“代位繼承”、“轉繼承”等特殊情況,建議公證處是否可以加強和村居委會的溝通協作,做好工作指導和業務培訓,更好地發揮村居委會的積極作用,做好向居民普及相關法律和業務知識的工作,其目的就是提高辦事效率,真正做到節省時間、指引清晰、方便辦理,讓群眾真正受惠。
第二項建議:現時每個村居委會都有駐點律師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為“更接地氣”,建議在選用律師時,考慮能同時會說粵語和國語,這樣才更好與居民群眾進行交流和互動,不然,語言不通造成溝通障礙,這樣對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帶來不便。另外,除定時駐點外,建議多想辦法,更好發揮駐點律師的積極作用,更好普及法律知識,為居民群眾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務。(作者系大良順峰社區黨委副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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