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城市網綜合消息 佛山中德工業服務區(佛山新城)管委會、“兩德”管委會、北部片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各有關單位:
現將《順德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3日
順德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的管理,維護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依據法定職權制定并公開發布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本區有權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主體由區政府辦公室會區編制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規范性文件分為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以區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辦公室的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為政府規范性文件;區政府各職能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下簡稱部門)等以自己的名義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為部門規范性文件。涉及本行政區域全局性工作或重大改革、重大財政支出,或者對社會影響重大、涉及面廣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提請以政府或其辦公室的名義發布。規范性文件僅涉及部門行政管理領域的,原則上由部門制定和發布。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行政管理范圍的事項,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和發布。
第三條本區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發布、公布、解釋、解讀、備案、評估、清理及相關的管理、監督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臨時性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和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五條下列文件的制定和發布不適用本規定:
(一)政府及部門的內部工作制度、業務指引、技術操作規程及人事、外事、財務等管理制度;
(二)行政機關內部分工、工作計劃、工作方案、工作意見、執法考評、監督檢查、責任追究、應急預案等方面的文件;
(三)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或者綱要;
(四)關于辦事時間、地點等事項的便民通告;
(五)法律、法規、規章已明確制定程序的各類標準;
(六)單純轉發上級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文件;
(七)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決定;
(八)其他不屬于規范性文件的情形。
第六條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反國家和省的決定、命令及有關規定;不得超越發布主體的職權范圍。部門規范性文件不得對不具有隸屬關系的機關提出工作要求。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措施、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行政機關設定的事項。
第七條規范性文件應當結構嚴謹,邏輯嚴密且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和省有關文件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第八條規范性文件應當根據具體內容確定名稱,可以使用“規定”、“決定”、“命令”、“辦法”、“規則”、“實施細則”、“通知”、“通告”和“公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條例”。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標題應當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標題應當冠以制定部門名稱。
第九條規范性文件發布施行后,應當及時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適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調整進行清理。
第十條區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對區政府規范性文件及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指導、審查和監督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法制機構負責對本級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指導、審查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起草
第十一條規范性文件原則上由負責組織實施的部門起草,涉及多個部門職能的,可以由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牽頭起草部門可以由部門協商確定或者政府指定。政府規范性文件可以由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的單位組織起草。部門規范性文件由部門內設的有關業務機構或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起草。規范性文件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參加起草,或者委托有關專家、組織起草。
第十二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根據立法現狀和工作實際,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對規范性文件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擬規定的主要措施和所要解決的問題進行調研論證。
第十三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充分征求相關行政機關、機構的意見。相關行政機關、機構對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見的,起草部門
應當進行協調,協調和處理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第十四條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征求公眾意見,但依法需要保密或者因本規定第二十二條所列緊急情況,需要制定并立即施行的規范性文件除外。
規范性文件草案征求公眾意見前,應當完成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并經起草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并出具書面意見。征求公眾意見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也可以通過公眾媒體或者網絡征求意見。文件內容主要規范行業管理事項,且行業管理范圍具有明顯局限性、管理對象較為穩定的,可以通過座談會或者書面征求行業協會及相關代表性企業的意見。文件內容存在專業性、技術性較強,且對該專業性、技術性內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見或者行政管理措施需要成本效益分析情形的,應當組織專家咨詢論證會聽取意見。依法應當聽證的,按照《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省政府令第183號)或相關聽證規定舉行聽證。通過網絡征求意見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在起草部門或者政府的門戶網站上公開,規范性文件草案的公示期原則上不得少于15日。起草部門應當對公眾提出的意見進行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反饋給提出意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并在起草說明中對處理采納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五條部門組織起草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征求意見后,由部門法制機構審核、修改,并經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后,形成送審稿。
規范性文件由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的,送審稿應當由各個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并由牽頭起草部門負責送審。部門法制工作機構的審核意見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第三章審查
第十六條政府規范性文件在提交政府審議前應當交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經政府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署后提交政府審議。部門規范性文件在發布之前應當提交區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未經審查同意不得發布。對擅自發布的部門規范性文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執行。
第十七條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及相關材料由起草部門向本級政府法制機構提交;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及相關材料由起草部門向區政府法制機構提交。
第十八條規范性文件報送審查時,送審部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政府審議的請示(適用于政府規范性文件)或者提請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公函(適用于部門規范性文件);
(二)規范性文件送審稿;
(三)規范性文件起草說明(包括制定目的和背景、制定程序說明、主要內容和擬解決問題的概述、文件涉及權利義務的重要制度情況及合法性說明、相關單位的意見協調情況及公眾意見的征集采納情況說明、部門法制工作機構的審核意見等);
(四)征求意見的有關材料;
(五)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相關材料;
(六)制定依據的文本(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上級行政機關文件及本區現行相關規范性文件等);
(七)其他有關材料(聽證會筆錄、調研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參考資料等)。
第十九條送審部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要求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退回送審部門,也可以要求送審部門在指定的期限內補充或者完善相關材料。送審部門未在指定的期限內補充或者完善相關材料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退回送審部門。
第二十條政府法制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主要依據以下標準進行審查,重點審查合法性:
(一)合法性標準,即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府的決定、命令相抵觸,重點審查是否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是否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是否符合相關的制定程序。
(二)合理性標準,即是否體現公平、公開原則和以人為本原則;各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適當,是否采用對行政相對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實現文件的制定目的。
(三)協調性標準,即規范性文件相互之間是否存在沖突,規定的制度是否相互銜接。
(四)可行性標準,即規定的制度是否有針對性地解決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規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規定的程序是否正當、簡便、易于操作。
(五)規范性標準,即規范性文件是否結構嚴謹、邏輯嚴密;表述是否準確,是否影響到文件的正確、有效施行。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與送審部門的溝通,必要時可以參與指導、協調。
第二十一條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受理規范性文件送審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出具審查意見。送審部門補充或者完善相關材料的期間、政府法制機構需要進一步征求意見或參與意見協調處理的期間、上級政府或部門正在制定相關政策、送審部門對相關內容有重大調整等情形不計入審查期限。內容復雜、爭議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問題,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審查完畢的,經政府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審查期限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送審部門。
第二十二條因情況緊急,需要及時制定和施行規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但應當在送審時說明相關情況。前款所稱情況緊急是指以下情形:
(一)發生自然災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危及較大范圍內公共安全的;
(二)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或決定;
(三)執行黨委、政府的緊急任務;
(四)其他緊急情形。
第二十三條政府法制機構對符合本規定的規范性文件送審申請,應出具審查同意的意見。對送審稿存在細微瑕疵的,可在出具審查同意意見的同時,提出修改意見,送審部門應當根據修改意見進行處理。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經審查同意后交送審部門處理,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經審查同意后報政府審議。
第二十四條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提出不同意發布、重新起草或者暫緩制定的審查意見:
(一)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
(二)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三)規范性文件所涉的管理事項須待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立法取向才能確定如何規范的;
(四)主要內容重復上位法規定,未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的;
(五)應當征求公眾意見而未征求公眾意見的;
(六)有關部門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內容存在較大分歧,送審部門未與有關部門充分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
(七)文件在結構或邏輯上存在嚴重缺陷的。
政府規范性文件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提出修改或處理建議。
第二十五條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政府審議或者轉交送審部門處理。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送審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部門對區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審查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區政府提出書面異議,說明理由,請求區政府法制機構重新提出審查意見;也可以直接提請區政府協調解決。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部門對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直接提請本級政府決定。
第四章發布和公布
第二十七條規范性文件應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和統一公布。未經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的規范性文件不得發布。未經規定的載體統一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一律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規范性文件在發布前應當由發布部門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發布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規定標注編號。規范性文件不得以函號編號發布。
第二十九條政府規范性文件經政府審議通過后,由政府辦公室統一對外發布。部門規范性文件經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后發布,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后發布。提請以區政府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經區政府審議后決定改為以部門規范性文件發布的,按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發布程序發布。按照上級規定需要經過區政府批準、由政府所屬部門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政府批準之后按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發布程序發布實施。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區政府法制機構。
第三十條政府規范性文件及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在《順德政務》和順德政務網站上公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網站上公布,并在辦公場所和公共場所的公告欄上公布,公布時間不少于30日。
第三十一條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發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或指定施行日期。
第五章解釋和備案
第三十二條規范性文件應當指定具體負責解釋的部門,一般由起草部門負責解釋。由兩個以上部門共同起草的,由主要負責部門解釋,或由主要負責部門會相關部門解釋。解釋應當符合法律解釋的一般規則,并與規范性文件的主體內容、目的保持一致。
第三十三條發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或起草部門應當主動或者應政府辦公室、政府法制機構建議,及時通過規范性文件發布平臺及時對文件主要內容及出臺的必要性作出解讀,便于社會公眾理解和執行。規范性文件發布后,社會輿論和公眾對規范性文件政策內容理解存在偏差并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制定機關或起草部門應當及時作出公開回應,消除群眾疑慮。
第三十四條區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由區政府法制機構報送省政府、市政府及區人大常委會備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區政府備案。
第三十五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規范性文件的備案應當向區政府法制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報請備案的公函;
(二)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說明;
(四)起草規范性文件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上級行政機關文件及本區相關規范性文件等;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六條區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報送區政府備案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規范性文件的內容和制定程序進行合法性審查,發現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規范性文件有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情形的,應當建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行修改、廢止或提請區政府予以撤銷。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區政府法制機構自行修改、廢止或提請撤銷的建議有異議的,可以提請區政府協調解決。
第六章評估和清理
第三十七條規范性文件自發布之日起滿5年必須進行評估,下一次評估與上一次評估的間隔不得超過5年;暫行的規范性文件自發布之日起滿3年必須進行評估,下一次評估與上一次評估的間隔不得超過3年。本條前款規定的評估期間屆滿后6個月沒有完成本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要求的評估報告的,規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第三十八條規范性文件評估由起草部門負責;起草部門涉及兩個以上的,由牽頭起草部門負責。規范性文件評估工作應當參照《廣東省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起草部門或牽頭起草部門應當制作書面的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規范性文件施行后的主要工作、取得成效、存在問題及解決辦法等內容,并提出保留、修改或者予以廢止的意見。評估報告完成后應當送請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確認。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退回起草部門,并要求其限期完善。
第四十條政府法制機構審查評估報告,確認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由發文機關宣布自確認之日起停止執行;確認保留的規范性文件,文件繼續有效至下一個評估期間屆滿;確認修改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程序進行修改。政府法制機構經審查,對評估報告所涉的規范性文件提出不同處理意見的,在提出審查意見前應當聽取起草部門的意見。對審查意見的處理和異議,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經評估決定修改的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確認后1年內完成修改;經評估決定修改的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在評估報告經區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確認后6個月內完成修改。經修改的規范性文件為新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制定程序依照本規定執行,并重新統一編號、公布、備案。
第四十二條規范性文件經評估決定廢止的,應當及時按照本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在相應的載體上公布。
第四十三條政府法制機構及職能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及上級政府和本級政府的部署和決定,適時組織對相關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
清理后需要廢止、保留或者修改相關規范性文件的,由起草部門提出具體意見。規范性文件的廢止、保留或者修改參照本規定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監督
第四十四條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本級政府部門及下級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部門法制機構負責對本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接受區政府法制機構的指導。
第四十五條政府法制機構對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未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同意以及未經規定載體公布的規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宣布該文件無效;
(二)對未經備案或者違反本規定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向本級政府提出改正或者撤銷的建議;
(三)對不依照本規定送審、發布或者備案規范性文件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請本級政府通報批評。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相抵觸或者不一致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提出書面審查建議,政府法制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答復建議人。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所稱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是指部門內設的政策法規科或由部門指定的具體負責法制工作的內設機構。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廣東省規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本規定自2016年10月31日起施行,《順德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順府發〔2012〕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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