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物業管理區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安全建設管理指引(試行)》于10月1日正式發布。有哪些問題是大家關心的重點,一起來看!
明確“共用部位”的范圍
Q
安裝充電樁時在墻上走線、鉆孔拉電線是否屬于“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
A
在《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共用部位是指“屬于業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樓梯間、電梯井、物業服務用房,以及房屋外墻面等”,但在實際操作中,在不影響公共利益或他人時,不宜從嚴、苛求,可視情況處理。
用電負荷相關問題
Q
“變配電設施產權為供電部門的”和“變配電設施產權為用電用戶的”是什么意思?
A
“變配電設施產權為供電部門的”是指小區的變配電設施如變壓器等的產權屬于供電部門(南方電網),“變配電設施產權為用電用戶的”是指小區的變配電設施如變壓器等的產權屬于全體業主,即變配電設施為全體業主的共用設施。
Q
物業管理區域平均每戶設計用電負荷從哪里獲知?誰來審查?
A
對于變配電設施產權為供電部門的,無須填寫物業管理區域平均每戶設計用電負荷一欄;對于變配電設施產權為用電用戶的,由物業企業填寫,并由物業企業對填寫內容負責。(具體查詢《指引》第六條及附件3)
Q
為什么第六條第(二)點規定“變配電設施產權為用電用戶,充電設施設計用電負荷超過物業管理區域平均每戶設計用電負荷的”應當依法征求全體業主意見?
A
變配電設施產權為用電用戶時,變配電設施產權屬于共用設施,當充電設施設計用電負荷超過物業管理區域平均每戶設計用電負荷的,相當于超出了原本分攤給該用戶的使用負荷,如果超負荷使用,將可能增加共用設施的安全風險和減少其使用壽命,因此,從公平性角度來說,應當征求其他共有人(業主)的意見。
告知問題
Q
報建新能源汽車的業主(申請人)應如何告知同一防火分區的車位業主?有沒有范本?如何審查已經告知?
A
《指引》規定申請人應當書面告知相關業主,可以通過郵寄信件、張貼告知等方式,形式沒有限制,達到知會相關業主的目的即可。建議申請人在告知相關業主時,通過拍照、留下郵寄單等作為告知憑證。
《指引》實施前已安裝的電動車充電設施,業主需要補辦哪些手續?
A
參照《指引》指導業主報裝,根據《指引》第二十一條:在本指引施行前已安裝的充電設施,需自本指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按本指引第八條的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提交相關文件,并按本指引第十四條的規定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充電設施安全使用承諾書》或《安全管理協議》。
來源: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佛山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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