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有風險,弄清“訂金”概念很重要(圖片來自網絡)
順德城市網消息 (記者王卉林 通訊員胡斌成) 市民康先生提前向開發商支付了10萬元的“誠意金”,正式開盤售賣商品房時,選擇放棄選購要求開發商退還“誠意金”,卻沒想到在退還過程中卻頻頻受阻。昨日(5月5日),順德城市網記者了解到,在大良消委會的調節下,開發商已經將款項退回。
事件回顧
10萬元的“誠意金”,遲遲無法退還
市民康先生于2013年12月21日和23日,向佛山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地產支付了10萬元的“誠意金。2014年1月中旬開發商正式開盤售賣商品房,但由于價格過高,康先生放棄選購,故要求開發商退還“誠意金”,開發商表示同意。
在2014年1月23日,康先生把相關資料交至開發商時,開發商表示需要經過財務流程審批才能把誠意金全額退還至康先生。隨后,康先生表示已多次詢問審批時間,但開發商一直沒有給予他任何明確回復。后來實在沒轍的康先生,將此情況投訴給了大良消委會。
解決結果
消委會介入講法調節,款項已經退回
大良消委會在接到投訴后,立即介入了該糾紛。“經過與開發商的溝通,了解到審批時間過長是因為商家考慮到康先生是由于自身原因而申請退款,所以商家必須把消費者的資料審核清楚才能退款。”大良消委會相關人員介紹到。
而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方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方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大良消委會相關人員表示,康先生與開發商未對該“誠意金”約定性質,所以該“誠意金”只是一般的預付款(訂金)性質。如果買方交付的是“訂金”,那么不論哪一方反悔,賣方都須原數退還“訂金”。對此,大良消委會再次向開發商致電進行法律法規進行了講解,并告知如果康先生向法院起訴的話,貴公司不只是退還10萬元的款項,還要外加該款項的兩個多月銀行同期貸款利息。
當時,開發商表示馬上處理。后來時隔一段時間,大良消委會工作人員再次致電康先生得知,開發商已將款項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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