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公布信用卡詐騙案,近九成惡意透支(網絡圖片)
順德城市網消息 (記者鄭勇亮 通訊員順檢宣) 信用卡作為一種方便快捷的支付工具,被廣大市民廣泛運用于消費環節。但信用卡使用背后也存在著眾多風險,許多犯罪案件都與信用卡的使用有關。
比重:惡意透支占犯罪總數87.5%
順德城市網記者昨日(8月4日)從順德區檢察院獲悉,今年以來,該院共受理審查、批準逮捕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48件48人,其中,42件案件為“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占全部受理案件數的87.5%,呈頻發趨勢。
另據順德區檢察院提供的信息顯示,因行為人主觀故意難以認定、司法解釋不明確等原因,區檢察院不捕該類案件14件14人,不捕率達33.3%。
究因:銀行監管不力持卡人法律意識弱
據區檢察院方面介紹,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呈頻發趨勢一是因為銀行監管不力。一些銀行為了擴大市場占有率,降低信用卡申領條件、發卡標準,對申請客戶的資信審查把關不嚴,隨意提高授信額度。還有的銀行對銷售點終端機(POS機)監管不嚴,導致信用卡循環透支以卡養卡行為得以存在。
而持卡人法律意識不強也是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頻發的原因。“在很多案件中,持卡人都認為欠銀行錢是民事糾紛,還了錢就沒事,沒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很有可能構成犯罪。”區檢察院相關負責人提醒,法律明確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經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就將被認定為“惡意透支”,屬犯罪行為。
此外,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多個銀行辦理多張信用卡,以卡養卡,這種情況的出現與銀行之間缺少個人資信的共享監管機制有關。
案件直擊:犯罪屬性司法認定難
據區檢察院透露,雖然司法解釋規定在“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等六種情形下,可以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但如何認定六種情形仍有困難。
據檢方介紹,歐陽某明涉嫌信用卡詐騙一案中,持卡人在符合申領信用卡的條件下,向農業銀行順德分行申領金穗信用卡一張,自2009年12月11日起,歐陽某明開始透支信用卡,事后及時還款。2012年7月16日,持卡人消費2萬元后再無消費和還款行為,案發時,共透支本息合計29568.09元。銀行兩次催收后,持卡人未予理會。
公安機關將該案立案后移送區檢察院審查逮捕。區檢察院認為,持卡人在2012年7月前的財產情況不明,案發時其名下有兩輛汽車,沒有證據證明其“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故作了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舉措:加強銀行業監管和辦案證據意識
針對今年以來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呈頻發的趨勢,區檢察院強調要加強銀行業的監管。為防止該類犯罪行為的發生,銀行業要從內部加強監管,避免為了擴大市場占有率違反規定降低信用卡申領條件、發卡標準,對申請客戶的資信審查把關不嚴,隨意提高授信額度等行為。同時,也要從外部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管,對于各商業銀行違反金融管理法規,在信用卡的發放、管理過程中違法違規操作的行為要大力懲處。
區檢察院方面認為,增強辦案部門的證據意識也顯得尤為重要。辦案過程中,要消除客觀歸罪的錯誤辦案思維,注重收集證據證實行為人的主觀非法占有的故意。同時在這過程中持卡人提高自身法律意識也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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