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團伙路邊駕車行騙,最終一一獲刑(圖片來源于網絡)
順德城市網消息 (記者鄭勇亮 通訊員邱霖靜) 被告人羅某戰駕駛小汽車搭載被告人羅某路、鄭某、李某到順德陳村鎮半島碧桂園二期東南面保安亭對開路段尋找詐騙目標,被害人鐘某不幸被騙人民幣6000元。順德法院梁法官抽絲剝繭,理清明細,被告人一一獲刑。
據順德法院介紹,2013年11月25日上午11時30分許,被害人鐘某駕駛小汽車經過陳村半島碧桂園二期東南面保安亭對開路段時,被告人羅某戰駕駛小汽車緩慢行駛在被害人鐘某的車輛前面。后被害人鐘某超車時,李某駕駛自行車拿著一塊之前準備好已經損壞的電路板故意和鐘某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假裝倒地受傷并摔壞手中的電路板,鄭某幫忙攔下被害人鐘某。
隨后,李某以受傷及電路板損壞為由和鐘某商量賠償事宜,期間還打電話給羅某路,羅某路假裝是李某的親戚與被害人鐘某協商,最終騙取鐘某賠償款人民幣6000元。
順德城市網記者昨日(9月18日)從順德法院獲悉,羅某路2009年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012年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而鄭某2011年因犯故意傷害罪、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2014年8月,順德法院審結此案,判決如下被告人羅某路、鄭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羅某戰、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法官說法
該案主審法官梁法官認為,被告人羅某路、鄭某、羅某戰、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羅某路、鄭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之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梁法官也提醒廣大群眾,平常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小心行駛。一旦發生碰撞等事故,要提高警惕,仔細查清事故發生的原因,一旦發現可疑情況,應當及時報警,不要為了一時省事,錯花冤枉錢。
■附本案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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