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罰款五萬元,被告在審判書上簽字
順德城市網消息 (記者鄒維俊) “被告人王開東,因排放重金屬超標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構成污染環境犯罪事實。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罰款五萬元。”今日(12月19日)上午,順德區法院對王開東涉嫌污染環境罪一案進行宣判。
重金屬超標3.2倍,構成嚴重污染環境
據北滘公安分局匯報,2014年9月10日,接市民投訴,處佛山市順德區北滘鎮的歐洛斯廚具有限公司涉嫌排廢水污染環境。對此,順德區環運城管局、北滘環運城管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調查。經調查,該公司主要從事不銹鋼盆生產處理。執法人員在現場時檢查發現該公司主要污染物的酸洗工序已拆除,堿洗工序已停止生產,沖壓及打磨生產線正在生產。
生產過程中有粉塵和廢水產生,廢水未經處理通過下水道直接外派。執法人員對廠區內下水道水質進行取樣監測,結果顯示重金屬含量為6.2超標3.2倍(標準為1.5)。根據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規定,重金屬超標3倍以上,對環境會造成嚴重污染,對此,北滘公安分局將該案移交司法機關,司法機關依法對該公司負責人王開東提起公訴。
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一律按法辦事
對本次判決結果當事人王開東表示會考慮上訴,希望法院可以從輕處理。他介紹道,在8月份時該廠因為未辦環保手續已被環保部門勒令停產進行整改,廠內已停產,但是有部分廢水因停產而未清理。對此,他特意吩咐工人對廢水進行過濾處理,而員工因偷懶直接將廢水直排入下水道。在9月10日當天環保部門取證水樣是沒有沒有經過處理的廢水,廢水超標是因為設備已被查封而無法開工。
對于王開東一案,順德區法院刑審庭副庭長鄭丁足表示,該案的審判是建立在充分的證據事實之上。“不管是否生產,排出的廢水重金屬嚴重超標是事實,且達到了嚴重污染的程度,依據法律規定就會給與相應的判決。”鄭丁足還表示,《兩高司法解釋》出臺后,對于環保案件的審理更具可操作性,到目前為止順德已審判4宗環保犯罪案件。“對于污染企業來說,這將起到一個警醒作用。讓他們不能為,不敢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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