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民社局作出的離婚證是否合法是爭論的焦點
順德城市網消息 (見習記者李恩進 通訊員邱霖靜) 離婚大半年,徐某(女方)一紙訴狀將順德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告上法庭,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離婚證書。7月17日上午,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本行政訴訟案件,法院也將嚴某(男方)作為本案的第三人。順德城市網記者現場注意到,法庭還邀請了多名人大代表進行旁聽庭審,打造陽光法庭。
庭審現場,原告徐某、被告順德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第三人嚴某針對被告作出的離婚登記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現場進行了各自的答辯,現場主要圍繞以下爭論焦點展開。
焦點一:原告、第三人的離婚事宜歸被告管轄嗎?
被告順德區民政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原告、第三人的離婚事宜是否具有相應的管轄權,是本案的關鍵。原告方認為,原告及第三人均擁有澳門非永久居民身份證,因此相應的離婚程序,應由澳門相關部門辦理,被告無權辦理涉外人員的離婚手續,相關法律主體不適用。
而被告方認為,自身是具備辦理離婚手續主體資格的合法機構,其次即使原告與第三人持有澳門非永久居民身份證,但并不代表雙方的經常居住地就是澳門,且原告與第三人的我國居民身份證并未注銷,而且戶籍資料也未遷出,因此兩者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故民政部門作出的離婚證書適用于我國的法律。
第三人嚴某代理人在庭上表示,由被告頒發的《離婚證》完全合法有效,且適用法律清楚,原告的相關要求不符個我國法律規定。
焦點二:被告所做的離婚登記程序是否合法?
原告在庭上指出,2014年9月24日與第三人辦理離婚證時,非本人自愿,由于受到威脅及恐嚇,因此不得已在相關材料上簽字,整個過程,自己都在哭泣,精神狀態處于崩潰,因此簽訂的相關協議都是非自愿的。庭上,主審法官也就此提問原告,在有公職人員在場的情況下,為何不尋求相關求助?原告回答稱,當時自己處于極度緊張,沒有考慮這些。
被告認為,其作出的離婚證書程序合法有效,在收到離婚雙方的離婚登記申請后,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收取了兩者的資料進行審查,確認雙方屬自愿離婚,且已通過離婚協議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于是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雙方離婚證,以上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程序合法有效。
第三人代理人表示,在婚姻登記機關內,工作人員多次詢問夫妻雙方是否自愿離婚,被告在作出離婚登記時,盡到相關的注意義務。但原告在工作人員與第三人的勸說下,依然執意簽訂《離婚協議書》。第三人請示出庭的證人作證: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第三人未對原告進行毆打及辱罵。
當天的庭審現場并未對本案進行當庭宣判,主審法官表示將擇日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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