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網絡圖)
順德城市網消息 (記者張瓊 通訊員邱霖靜) 在某些人的觀念中,打老婆很正常,跟別人沒有關系,但是你可知道,打老婆后果有多嚴重嗎?
不堪家暴,她怒告離婚
2011年6月,35歲的梁小姐在網絡上認識了小她兩歲的朱某,并在相識3個月后開始戀愛。因在戀愛期間意外有了身孕,兩人便在2012年3月匆忙登記結婚,并于同年5月生育了一對雙胞胎男孩。兩人就這樣在沒有任何婚前感情基礎的情況下共同生活起來。
婚后兩年,梁小姐卻一紙訴訟告到順德區人民法院,正式起訴離婚。原來,婚后梁小姐發現丈夫朱某性格粗暴,經常為家庭瑣事毆打她,而且朱某婚后兩年并未從事任何工作。還經常對梁小姐進行人格侮辱和精神折磨,控制梁小姐與外界(包括家人和朋友)溝通。梁小姐不堪忍受朱某的家暴行為,于2014年3月1日向朱某提出離婚,朱某用菜刀威脅梁小姐,拒絕離婚。3月3日,朱某將梁小姐的左手橈骨踢至骨折,后經鑒定達到輕傷二級。直到4月9日,梁小姐尋機報警,才帶著兩個兒子在家人及公安的幫助下脫離了朱某的控制。
順德法院受理該離婚案件后,對原告梁小姐提到的家暴現象予以查證。依據證據以及法律事實的認定,判決準予原告梁小姐與被告朱某解除婚姻關系,且兩人離婚后,婚生兒子兩人均由原告梁小姐攜帶撫養,被告朱某每月1日向原告梁小姐支付撫養費2000元,直至婚生兒子均年滿十八周歲時止,最后,被告朱某向原告梁小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后果嚴重,家暴觸犯法律
“通常人的心理,他是覺得打這個人無所謂他才打的。”談起家暴,主審法官何瑾說:“家暴的現象由來已久,在很多人特別是男人的概念里,打老婆很正常,認為打我自己的老婆,跟別人沒有任何的關系。”
事實上,在現今法治社會,家暴已經不僅僅是一個家庭內部矛盾,自今年3月1日開始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暴法》(后簡稱《反家暴法》)后,對于家暴現象的懲處力度也更為嚴厲。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一旦被認定了家暴,法律認定的施暴者在法律關系中,基本上會處于比較不利的狀況。在離婚訴訟中,一旦法院認定家暴現象成立的話,首先第一點必定會判定雙方離婚,因為家暴是可以直接判決離婚的因素之一。其次,當離婚訴訟中涉及到子女撫養權問題的,法庭一般會傾向于將子女撫養權判給被施暴者一方。最后,在離婚訴訟中財產處理這方面,出于對被施暴者身心受傷害的補償,法院也會對被施暴者一方作出傾斜。
何瑾介紹,在《反家暴法》施行之前,因家暴現象到法院來的案子其實并不多。家暴現象在順德其實并不少見,然而,在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當中,涉及到家暴的案件其實少之又少。
保存證據,學會保護自己
“家暴的認定其實是有一定困難的。”因此,何瑾提醒眾多的被施暴者,受到暴力對待的時候,一定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最重要的就是要取證,首先報警就是比較有用的方式。因為一般報警的話,會有出警記錄,法院的調查取證有跡可循。
“如果家暴行為造成了一定的損傷,建議去醫院就診,保留相關的就診憑據以及診斷證明,哪怕自己拍照記錄,留下受傷的證據。”同時,何瑾建議被施暴者最好向當地的婦聯或者村居委會、或者基層組織申請救助,反映情況。“一般情況下,相關的部門都會為雙方進行調解,這一調解過程,他們都會有正規的程序及記錄,這也是法院認定家庭暴力行為的有力證據。一般來說,有了上述的幾項證據,我們就能夠基本認定存在家庭暴力的行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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