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順德檢察院起訴一起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案件。其中,案件主人公馮某某、楊某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三年零三個月,并同時被判處高額罰金。
★案件回顧
城網君了解到,2015年6月初開始,馮某某、楊某某等人為牟取暴利,共謀成立一間無名飲料作坊,專門從事更改過期飲料生產日期并重新包裝銷售的活動。
后馮某某等人在佛山市順德區龍江鎮租賃幾間出租屋作為生產作坊和倉庫。由馮某某從外面以10至20元每箱不等的低價購進過期或即將過期的娃哈哈系列營養快線、爽歪歪、復合蛋白等飲料以及康師傅系列茶飲料,由楊某某負責在作坊里將上述過期飲料標示的生產日期用清潔劑清洗,再用噴碼機重新對過期飲料打印一個新的接近的生產日期,然后重新包裝,使過期飲料從包裝上變身成為在飲用期限內的合格飲料。后由馮某某聯系中山、江門等地的士多店,以每箱低于市價幾元的價錢將更改過生產日期的過期飲料銷售出去,或通過物流托運銷售給廣東省外的客戶。
2015年10月起,因業務擴大,馮、楊二人招兵買馬聘請三名工人加入該無名飲料作坊并負責與楊某某一起清洗過期飲料生產日期、打印新的生產日期并重新包裝。該作坊每天更改過期飲料生產日期150至200箱,全部由馮某某銷往各地士多店、雜貨店。
截止2015年11月5日,該無名飲料作坊被公安機關查獲,同時查出過期飲料2400余箱,市場價值10萬余元。馮某某、楊某某截止案發銷售過期飲料共收入47萬余元。
★相關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本案馮、楊等人明知是過期飲料,為獲取暴利仍然低價購進,然后更改生產日期重新包裝并以市場價銷售出去獲取利益,嫌疑人以過期的低等級、低檔次次品飲料冒充未過期的高等級、高檔次正品飲料進行銷售,屬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進行銷售,且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在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按律當處二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
長期以來,百姓食品安全一直倍受關注,馮某某、楊某某等人為牟取暴利,不惜損害他人身體健康,且其銷售的過期飲料多為兒童飲品,會嚴重影響兒童的身體健康及生長發育,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明顯,社會影響惡劣。
馮某某等人的行為受到法律的嚴懲,辦案檢察官還是要提醒家長朋友們,為孩子購買飲品、食品一定要到正規超市,不能貪圖便利在街邊小店甚至路邊攤檔購買,因為街邊小店的進貨渠道相對寬泛,所進貨品在質量上不如正規超市有保障。另外在選購飲品、食品時一定要注意生產日期,如果包裝模糊、陳舊有劃傷,且生產日期模糊不清的,一定要謹慎購買。(黃婷 通訊員蓬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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