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法院“6·26國際禁毒日”法制宣傳系列活動正式啟動
“嘭!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現在開庭!”昨日(6月25日),隨著審判員肖復春的法槌敲響,順德法院“6·26國際禁毒日”法制宣傳系列活動正式啟動。這次開庭是順德法院對7起販賣毒品類涉毒案件進行集中宣判,林某等9名被告人分別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到一年零三個月不等。
案情一:用“冰毒”試貨,就為了賣假“冰毒”
被告人梁某柱自2018年1月14日開始,便通過微信與買家梁某敏溝通毒品交易,并以4.5萬元人民幣販賣900克毒品“冰毒”的價格達成協議。梁某敏要求交易前試貨并通過微信向梁某柱支付了500元的試貨費,兩人約定交易后的總價要減去該試貨的500元。
2018年1月17日16時許,梁某敏通過微信與梁某柱約定當晚在佛山市順德區容桂街道上佳市市場附近進行交易。梁某柱交代其準備販賣的是假毒品,遂于當晚由被告人沈某付款向一名男子購買了一包毒品“冰毒”,并和沈某一起前往上佳市市場附近的一家公寓,與梁某敏安排的吳某一同吸食該冰毒以作試貨。吳某確認冰毒沒有問題后,拿著試貨后剩余的“冰毒”與梁某柱、沈某一起找到梁某敏,并將剩余的“冰毒”交給梁某敏后離開了現場。隨后,梁某柱、沈某坐上梁某敏的車輛繼續進行交易,在交易過程中被公安機關抓獲。
公安機關在現場車上起獲了一包凈重為599.23克的白色晶體,在沈某身上起獲了一小包凈重為0.5克的白色晶體和4.5萬元人民幣。經鑒定,凈重599.23克的白色晶體未檢測出常見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成分,凈重0.5克的白色晶體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順德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柱、沈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針對兩被告人的詐騙事實情節,雖未被指控承擔法律責任,順德法院在量刑時予以考量。綜合考慮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和對社會危害程度,判決被告人梁某柱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沈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情二:帶女兒購買毒品逾130克,被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2017年4月25日11時許,被告人歐陽某稱要到廣州為其女兒打預防針,付費讓羅某駕駛小車將其和女兒從順德區均安鎮載至廣州市芳村某小區。到達地點后,歐陽某讓羅某停車等候,并幫忙照看其女兒,自己則單獨進入小區找潘某(另案處理)購買毒品。歐陽某向潘某購買了80克海洛因和5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計3.6萬元人民幣,歐陽某現場支付現金3.4萬元,并承諾回去后將剩余的2千元轉賬至潘某提供的農業銀行賬戶。交易完成后,歐陽某返回車內,讓羅某將其與女兒送回順德。
當日13時許,羅某駕車至順德區勒流街道西華村佛山一環南延線路段時被民警截停,并當場在小車后排座椅上歐陽某的棕色皮包內起獲白色透明晶體2包(共凈重50.02克,經鑒定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固體1包(凈重80.16克,經鑒定檢出海洛因成分)。2018年1月24日,公訴機關向順德機關提起公訴。
順德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歐陽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在運輸毒品的過程中被查獲,運輸的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均達五十克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
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人歐陽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五萬元。
數據統計:共審結涉毒類案件203件250人
2018年截止至6月26日,順德法院共審結涉毒類案件203件250人,其中非法持有毒品罪5件5人,容留他人吸毒罪49件57人,販賣、運輸毒品罪149件188人。
審結案件中,共計17名被告人被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最高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涉案毒品共計3433.12克甲基苯丙胺、515克海洛因、88.27克氯胺酮。(黃婷 通訊員邱霖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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