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聯同順德區公安局進行聯合檢查
昨日(7月31日),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環境保護)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聯同順德區公安局環保警察,對順德區勒流某五金壓鑄廠進行聯合檢查,現場共帶走該廠3名相關人員協助調查。
此前,順德區環境監察大隊針對中央環保督察案件進行復查時,發現該五金壓鑄廠震光機正在進行生產,其生產廢水經軟管接至衛生間地面排入下水道,進入外環境。經查,該廠在未取得環評批準和驗收的情況下,擅自投入生產,并將含有鋅、銅等重金屬的工業廢水,不經任何凈化處理直接排入了下水道。通過對該廠的廢水排放口進行采樣監測,結果顯示,該廠污水排放口水樣中總鋅、總銅超標排放(總鋅超標34倍、總銅超標0.2倍),已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
據了解,今年,順德區持續保持打擊環境違法的高壓態勢,環境監察聯同環保警察多次破獲環境違法犯罪案件,“兩察”、“兩監”取得良好成效。截至2018年7月29日,順德已成功移送環保刑事案件22宗,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8人,根據新《環保法》移送行政拘留案件29宗,行政拘留13人,極大地震懾了環境違法分子。
下階段,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環境保護)將繼續強化“兩法銜接”,嚴肅查處涉嫌環境犯罪行為,同時,進一步創新工作方法,加大宣傳力度,增強企業及全民環保意識,形成齊抓共管氛圍,共創共建綠色生態順德。(姚易)
【法律法規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法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第十五條 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有毒物質”:(三)含重金屬的污染物。
【知多D】
“兩察”:環境監察與環保警察的聯動執法
“兩監”:環境監察與環境監測的聯動執法
“兩法銜接”(“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銜接機制”):是指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將超越行政執法范疇、涉嫌構成犯罪的案件從一般行政執法中分流出來,由司法機關予以刑事追究,在此過程中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主體相互協作、配合及監督的工作制度,是中央為更好地落實依法治國而提出的一項重要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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