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復工時間不早于2月9日24時,涉及保障城鄉運行必需(供水、供電、油氣、通訊、公共交通、環保、市政環衛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用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物流配送等行業)和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況急需復工的相關企業除外。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員工合法權益。
注意:可以提前復工的是上述“特殊企業”,非此類的“一般企業”不得提前開工。畢竟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企業是必須執行該規定的。
企業提前開工,會面臨什么法律風險?
1、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第一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注意:如果企業違反規定提前開工,可能不僅會被責令停工,若是情節嚴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可能會被處以行政拘留。
3、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注意:本次“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如果一般企業不執行廣東省政府該規定,導致單位員工遭受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企業負責人員可能涉嫌觸犯刑事法律規定,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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