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城市網消息 (記者梁雯雯 通訊員曹奔) 5月28日,順德區人民法院對原倫教街道辦事處主任黃錫棉犯貪污罪一案依法進行了宣判。
黃錫棉于1999年至2005年任佛山市順德區倫教鎮鎮長、倫教街道辦事處主任,期間指使或伙同他人通過從佛山市順德區華順發電廠提取現金和虛增工程套取財政資金的形式私分國有資產共計人民幣460萬元。
法院表示,1996年至2005年期間,黃錫棉利用職務之便,為承接倫教市政工程的包工頭在承接工程、回收工程款時提供方便,收取包工頭所送好處費共計人民幣40.73萬元。2005年7月,黃錫棉指使時任倫教街道辦事處副主任的周貽烺從華順發電廠提取人民幣20萬元用于私分。
順德法院認為,被告人黃錫棉無視國家法律,任職佛山市順德區倫教鎮副鎮長、鎮長、倫教街道辦事處主任期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貪污財政資金,數額巨大,又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和受賄罪。
另外,順德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錫棉犯貪污罪和受賄罪,均罪名成立。佛山市順德區倫教街道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巨大,被告人黃錫棉作為上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與前述的貪污罪和受賄罪,實行數罪并罰。
根據被告人黃錫棉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順德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處被告人黃錫棉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三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和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編輯: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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