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國工商聯辦公廳通報“2024年百佳商會調解典型案例”評選結果,佛山市順德區銀行同業商會調解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入選其中,成為全省7個入選典型案例中的其一。
據悉,順德區銀行同業商會調解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是關于某銀行與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由于徐某未按《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的約定進行還款,某銀行向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判令徐某應向某銀行清償借款本金67萬余元、利息、罰息及復利,某銀行對徐某名下作為抵押物的不動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判決生效后,因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某銀行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將案件引入執前督促程序,向徐某發出督促履行通知書,告知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將對本案抵押物采取評估等事項性工作,并告知經執前督促程序仍不履行的,法院將立案強制執行并拍賣房產。
法官、當事人和調解員進行調解。
順德區銀行同業商會相關負責人介紹,本案系因徐某未能按期償還房貸,導致被銀行起訴并最終進入執行的糾紛案件。徐某在涉案抵押不動產內居住,其有意向與銀行達成和解繼續償還房貸,但雙方溝通不暢,且銀行的和解意向不明確,雙方和解存在不小的障礙。通過引入銀行同業商會的協同調解力量,能夠盡快明確銀行的和解意向及基礎方案,為雙方搭建和解橋梁,推進調解工作順利開展。
調解過程中,本案承辦法官與銀行同業商會的調解員組成調解團隊,共同開展執前督促和解工作。徐某在收到法院發出的督促履行通知書后提出希望能分期履行,經銀行同業商會積極溝通,某銀行明確了其達成調解的基礎,即要求徐某清償逾期部分款項,并表示后續款項可協商分期償還。在獲得調解基礎后,指導法官及調解員又組織雙方進行了多輪調解,在徐某主動向銀行清償了逾期部分款項后,雙方最終簽訂和解協議,由徐某按原合同約定繼續分期償還剩余債務。
本案例體現了在執前督促程序中,法院與銀行同業商會建立協同調解模式,以新時代“楓橋經驗”聯動開展調解工作。借助銀行同業商會的溝通優勢,第一時間明確了銀行達成和解所需償還金額以及具體方案,并積極督促債務人盡快履行,通過法院與商會所形成的調解合力,以“柔性+剛性”的方式促成雙方當事人順利達成調解。
同時,執前督促程序未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也未產生執行費用,減少了對有意向履行當事人的不利影響,借助該制度優勢能夠更好的開展調解工作。在調解過程中,法院及銀行同業商會工作人員向債務人充分說明了執前履行的好處,以及強制執行將產生的后果,督促債務人積極履行并最終達成和解,避免了對債務人房產的強制處置,體現善意文明執行理念。
2024年百佳商會調解典型案例名單
編輯: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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