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放
溫州國土局大概不會想到,溫州一些業主因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年限到期,面臨需花費數十萬元土地出讓金重新辦理土地證的消息,會在上一周迅速成為熱點,占據著全國不少媒體的主要位置甚至頭條。對于不少順德人而言,房地產投資是一種相對穩健的選擇,但如果出現續期繳費的情況,那不動產作為優良投資產品的屬性就要大打折扣了。
其實,關于住宅和用地使用權限的問題,已經不是第一次出現了。我國憲法規定“城市土地為國家所有”。城市住宅用地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都是在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基礎上,獲得70年的土地使用權。對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物權法》第149條已有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以往都是避而不談的冷處理,即使新的《物權法》出臺,對于這方面也是含糊表示“自動續期”,并無完全、詳細地表述。按理說,既然自動續期那就是什么都不用做,也不用交費就可以了,但是溫州市國土局這樣一表態,讓很多人心里不禁打了個問號,這之間的差距,有可能是象征性地收取一筆費用,也有可能是收取一筆巨款,但誰又能說得清楚呢?
以往大家可以避而不談冷處理,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再棘手的問題都得面對了,特別是一些老房子隨著使用權年限的到期,關于這方面的訴求變得現實且迫切起來。現在看來無非繳費與不繳費兩種方式可以選,或者能少出費用就盡量少出的原則是大家所期盼的一種方式。
根據當時推出《物權法》的初衷,使老百姓能夠安居樂業是一個重要的指導思想,其目的是保障老百姓的房屋所有權及建設用地使用權。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年限到期究竟該怎么辦,這關系到每個擁有住房的家庭的切身利益,相信決策層很快會給出權威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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