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的教育和培訓,了解所從事的工作可能對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和可能造成事故發生的危險因素。從事特種作業要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持證上崗。
● 2.有權獲得保障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
● 3.有權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予以拒絕。
● 4.有權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 5.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有權獲得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 6.發生工傷時,有權得到及時的搶救治療。
● 7.發生工傷后,從業人員或其近親屬有權向當地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申請認定工傷和享受工傷待遇,報告申請要經企業簽字,如企業不簽字,可以直接報送。
● 8.工傷從業人員有權按時足額享受有關工傷保險待遇。
● 9.工傷致殘,有權要求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和護理依賴鑒定及定期復查;對鑒定結論不服的,有權要求進行復查鑒定和再次鑒定。
● 10.因工致殘尚有工作能力的從業人員,在就業方面應得到特殊保護,在合同期內用人單位對因工致殘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并應根據不同情況安排適當工作;在建立和發展工傷康復事業的情況下,應當得到職業康復培訓和再就業幫助。
● 11.工傷從業人員及其近親屬申請認定工傷和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時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有權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社會保障經辦機構作出的工傷認定和待遇支付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 1.從業人員有義務遵守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和被臨時指定的工作,服從本單位負責人的工作安排和指揮。
● 2.從業人員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接受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配合用人單位積極預防事故和職業病。
● 3.從業人員或其近親屬報告工傷和申請工傷待遇時,有義務如實反映發生事故和職業病的有關情況及工資收入、家庭有關情況;當有關部門調查取證時,應當給予配合。
● 4.除緊急情況外,發生工傷的從業人員應當到工傷保險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對于治療、康復、評殘要接受有關機構的安排,并給予配合。
● 5.工傷從業人員經過勞動能力鑒定確認完全恢復或者部分恢復勞動能力可以工作的,應當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