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均安生態環境所始終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保持“零容忍”態度。2024年,均安鎮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提出,要深入推進“以水興城,以水美城”戰略,建設綠美精致小城。為發揮警示作用,助力建設綠美均安,現公布2024年均安鎮上半年生態環境典型案例。
案例1
2024年5月15日,執法人員到某電器公司檢查發現,該公司在原來審批的項目基礎上擅自增加了金屬清洗工序,清洗廢水未經處理,經車間地面流入下水道井口后通過塑料管道排入廠區內的污水管網,經污水管網流至附近河涌。經檢測,廢水總鉻超標0.93倍、總銅超標68.7倍。
該企業涉嫌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超標排放含重金屬廢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相關司法解釋,構成污染環境罪,已依法移交公安機關進行下一步處理。
案例2
某電器公司設有金屬除油工序,除油廢水經收集處理后回用,產生無法使用的濃水會交由第三方公司外運處置。 2024年6月19日晚上,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公司打開了雨水井口周邊的混凝土圍堰,將集水池內的除油廢水排入雨水管道內,經雨水管道排至附近河道。經檢測,廢水中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油類等污染物的濃度均超標。
該企業涉嫌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已立案查處,擬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責任人已移交行政拘留處理。
案例3
2024年6月21日,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某金屬制品公司生產塑料滾輪時對其進行磨棱后,在車間的洗手盆上清洗滾輪表面的切屑液,清洗廢水經洗手盆下方的管道排入廠區的雨水管網內,最終經雨水管網流至附近河涌。經檢測,廢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等污染物濃度均超標。
該企業涉嫌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已立案查處,擬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責任人已移交行政拘留處理。


警示:
企業要提高法律認識,重視環保管理,特別工業廢水方面要專人專管、規范全過程處理排放。隨意排放廢水后果嚴重,相關企業負責人和操作人員很可能會受到行政拘留、刑事處理等處理。
企業作為社會的一員,?應該承擔起環境保護的責任,切勿被利益驅使,鋌而走險觸碰法律“紅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四、五項: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緊急情況下開啟大氣應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編輯:黃柳冰
來源:均安生態環境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