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李霞一直在工作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并正常繳費多年,已婚,2012年11月起懷孕,符合計生政策。《佛山市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實施后,她應否去辦理就醫確認手續呢?
答:根據規定,2013年4月1日起,參保職工應在妊娠16周(含)(包括需要終止妊娠的)開始,由個人或單位經辦人(以下統稱申辦人)持相關資料到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填寫《佛山市職工生育保險就醫確認申報表》,辦理《佛山市職工生育保險就醫確認憑證》,選定市內一家定點醫療機構接受產前檢查、分娩住院等醫療服務。本例中李霞因至2013年3月31日止妊娠期已超過16周,該類人員可根據本人意愿選擇是否辦理就醫確認手續。選擇辦理就醫確認手續者,辦理后發生的醫療費用屬于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可在市內定點醫院即時結算;選擇不辦理就醫確認手續者,可在分娩后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零星報銷,妊娠16周(含)后在不同級別醫院發生的產前檢查費用,按最高級別醫院的標準予以核報。
(編輯:小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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