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間四月天
早上上班途中,聽到經濟之聲廣播電臺報道一則消息。說是雙十一期間,有網絡商家推出秒殺免單活動,規定參加活動的消費者先預交99元定金,然后只要在11月11日11點11分11秒完成支付,就可以免單獲得臺式電腦一臺。超出商家預料的是,在短短的一秒時間里,完成訂單的消費者數以千計,面對如此巨量的訂單,商家覺得無力兌現,最后宣布,只有前兩名下單客戶才可以免單。這樣的結果,已經按照要求完成訂單的消費者不愿意了,他們向網絡平臺以及有關部門投訴商家違約,要求商家按照事先的承諾兌現。
事情到了這里,按照正常的思路,應該是相關部門出面協調,為消費者維權,或者消費者把商家告上法庭。不管結果是輸是贏,還只是一件普普通通的維權案件,不太會引起軒然大波。
問題在于,故事后面的發展,由于商家的特別反應,而使整個劇情看起來有點狗血,從而也引起了我這個旁觀者對這個問題進一步思考。
商家看到大量的免單交易難以應付,而且明知如果只兌現其中一、二客戶肯定交代不過去,于是選擇了反主為客的戰略,向公安機關報案,控告消費者使用秒殺軟件詐騙商家。
故事講到這里,引出了本文關注的話題,在看到案件處理結果之前,就這個案件涉及的消費者使用秒殺軟件是否違法或者構成犯罪,做一個簡要分析。
首先我們來看看,本案涉及的“作案工具”--秒殺軟件是個什么樣的神器
根據百度百科的相關資料可以知道,秒殺軟件其實就是一個計算機輔助搶拍工具,主要是針對淘寶等平臺推出的秒殺活動而產生,它能在非常短的時間內發出成百上千個訂購請求,而且具有自動識別功能,一旦識別到前次提交無效,會在瞬間內再次提交,無需人工介入。軟件的提交速度是以毫秒計的,遠遠超過人工提交速度。這個軟件一誕生,就有爭議,有人認為利用它來搶拍是作弊行為,破壞了搶拍活動的公正性。相關平臺也對類似軟件做了一定程度的排斥和封殺。
筆者認為,秒殺軟件只是一個工具,它本身不會破壞搶拍活動的公正性。好像一場誰先到達終點的比賽,如果沒有事先限定用什么工具,那么不論你是跑步去的,還是騎自行車去,或者開汽車去的,或者坐飛機去的,只要到了終點,就不能說坐飛機的人,開車的人,或者騎車的人是作弊,這是基本的原則。反過來商家作為活動的主辦方,應該事先預計到相關的結果,即使沒有預見到,也應該按照誠信原則,給消費者一個交代。
我們再來看看,消費者使用秒殺軟件搶拍是不是違法,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商家之所以認為利用秒殺軟件搶拍構成犯罪,其邏輯大概是這樣的:如果人工操作的話,不可能有這么多人成功下單,也就不會導致現在的結果。所以使用秒殺軟件的人,破壞了商家的搶拍秩序,意圖獲得非法利益,因而屬于詐騙行為。這個邏輯顯然不通,相信公安機關也會做出相同的判斷。
判斷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一般需要從幾個方面去分析。首先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有沒有犯意。對于詐騙罪而言,也就是行為人有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故意。作為消費者,預付定金后按照商家規定的時間搶拍商品,其心理預期是獲得商品,在商家沒有明確排除秒殺軟件的情況下,使用的人只是借助軟件獲取比別人更多的成交機會而已,很難據此得出非法獲取的故意。其次要看使用軟件搶拍這個行為本身是否違法,結合前面對于搶拍軟件的介紹,可以看出,使用搶拍軟件,并不必然損害搶拍活動的公正性,也不被現行法律所禁止,因而很難得出其行為違法的結論。缺乏主觀上非法占有的犯意以及客觀上行為本身違法的基本要件,進而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
但是,如果商家事先明確排除使用秒殺軟件搶拍的話,這時候是不是可以追究行為人的責任呢?
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已經違反了商家制定的搶拍規則,商家可以依照規則取消行為人的成交資格或者采取其他處理措施。如果事后才發現的話,可以以民事欺詐為由撤銷雙方的交易,向行為人追回相關損失。
(來源:順德城市網博客博主“人間四月天”博文。更多精彩內容請點擊“人間四月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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