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順德分局大良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大良生態環境所”)對轄區內的重點涉水企業開展專項執法。行動中,發現一金屬加工企業的污水治理設施通過設置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情況,大良生態環境所隨即進行調查取證,并及時將案件移交公安部門。
檢查中,大良生態環境所執法人員發現該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有廢水產生,廢水是在拋光、研磨的過程中產生,廢水經沉淀隔渣處理后循環使用。現場檢查時該廠正常生產,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廠在生產廢水第二個沉淀池頂部設有暗管,部分生產廢水通過暗管排放至生產廢水第二個沉淀池旁的沙井里,再通過沙井排放到外環境。后經廢水抽樣檢測,該公司私設暗管排放的廢水中總銅項目超標39.8倍。
該企業通過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屬于污染環境罪。該企業的情節已符合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規定的行為,大良生態環境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已將此案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現已刑事立案處理。
大良生態環境所表示,對于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是采取“零容忍”的態度,特別是涉及重金屬水污染物偷排的,及時啟動“兩法”銜接聯動機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在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同時起到震懾違法犯罪的效應。私設暗管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將面臨嚴厲的行政處罰,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企業不能心存僥幸,需健全自身的生態環境管理體系,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切實履行自身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編輯:張紫雯
來源:大良生態環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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