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項目“未批先建”,配套設施“未驗先投”,勒流一家企業被罰20萬!
“這間廠機器24小時開,開的時候噪音又大,粉塵又多,真的不堪其擾。”近日,有市民來電表示,百丈工業區一裝飾材料廠機器噪音較大,且生產時粉塵滾滾,嚴重影響周邊居民的生活環境。接報后,勒流生態環境監督所執法人員立即出動,根據投訴人提供的地址信息和VOCs走航車監測發現的異常高值點鎖定了該廠的位置,并到達現場進行檢查。
經執法人員現場勘查,發現該廠混料車間無密閉,混料機沒有配套建設粉塵收集處理設施,混料工序產生的粉塵未經收集處理,部分粉塵無組織排放至外環境;同時,該廠未能提供相關環保資料,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
該廠塑料制品業項目在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在未建成、未經驗收的情況下,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綜合當事人申請并實施“公開道歉”及該廠“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自建設行為終了之日起二年內未被發現等因素,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萬元的處罰決定。
經處罰和整改,該廠目前已搬離原址,原有場地已清空,粉塵氣味和噪音影響已基本消除,市民投訴的問題已得到了完滿解決。相關部門提醒,企業需要進一步強化法治意識,提升環境管理水平,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開展生產經營,否則“罰單”到手,得不償失。
那么有污染物產生的企業在生產前需要完善哪些環保手續?一起來看看↓↓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書)或登記表;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批復;
3、排污許可證(登記表);
4、建設項目環保驗收報告、相應監測報告;
5、危險廢物資料(危險廢物處置合同、應急預案等)。
■法律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編輯:周楚儀
來源:勒流生態環境監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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