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勒流生態環境所開展涉水專項行動,連續查處三起環境違法案件,其中兩起私設暗管排污、一起超標排放含重金屬廢水,案件性質從行政違法到刑事犯罪,為違法企業敲響警鐘。
案例一
某紙制品公司超標排污案——行拘!佛山市順德區某紙制品公司生產時未處理印刷清洗廢水,執法人員通過流水測試發現,該公司印刷清洗廢水直接通過廠內暗管(PVC排水口)將廢水排入市政管網。檢測結果顯示,廢水中化學需氧量超標11.4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標2.8倍、懸浮物超標0.13倍。
該公司除了履行20萬元的行政處罰義務之外,還需即時封堵集水池孔洞、拆除暗管、并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此外,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企業負責人、主管人員或將面臨行政拘留!
案例二
某金屬制品公司偷排有毒物質案——刑拘!某金屬制品公司通過外接白色PVC管將未經處理的廢水直接排入市政管網。檢測結果顯示,該公司廢水多項指標嚴重超標,其中pH值超標(pH值10.6,限值6-9)、懸浮物超標66.8倍、總磷超標37.4倍、總鋅超標8.7倍。
目前,執法人員已責令該公司封閉污水井、拆除暗管,履行生態損害賠償責任。由于“偷排”廢水中含有“有毒物質”,企業負責人、主管人員或將面臨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案例三
某電子公司重金屬嚴重超標案——刑拘!某電子公司的印制電路板生產廢水總銅超標10.6倍,有毒物質重金屬超過國家標準十倍。該公司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目前已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處理,該公司負責人除履行整改、生態損害賠償責任外,還將被追究相應刑事責任。
法律解析:行政處罰到刑事追責,違法代價層層加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凡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關閉。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且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環境違法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凡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處置有毒有害物質(如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廢物、有毒物質等),嚴重污染環境的,即構成犯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的,刑期最高可達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案例一中涉事公司通過暗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已構成行政違法,將對該公司及相關責任人處以相應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偷排”含“有毒物質”廢水和案例三排放含重金屬廢水超標10倍以上均直接觸犯刑法,相關責任人面臨嚴厲刑事追責!
對此,勒流生態所警示企業,當前環保執法已實現“天眼+地網+大數據”監控,“偷排”行為無處藏身!企業要算好經濟賬、信譽賬、法律賬,自查廢水處理設施,杜絕超標、“偷排”,并且定期開展環保培訓,強化全員責任意識。
編輯:陳琴琴
來源:勒流生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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