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滘市場監管所對轄區內一家專科門診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其藥房及柜臺上擺放有大量的過期藥品,并與其他有效期內在用的藥品混合存放,未設置警示標志,涉嫌存在使用超過有效期藥品的違法行為。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藥品。
經核查,執法人員在該專科門診的經營場所內發現22批次76盒(瓶)藥品(含注射類藥品)超過有效期。當事人涉嫌使用劣藥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規定,北滘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當場對超過有效期的藥品進行扣押,并對當事人進行立案查處。
藥品是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藥品質量的安全直接關系著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市場監管部門特別提醒,廣大藥品經營、使用單位,必須嚴格落實藥品安全主體責任,增強責任心,重視庫存藥品的養護、盤存、近效期管理等日常工作,特別是在銷售、使用的最后一道關口仔細核對有效期等關鍵信息,守法經營,誠信經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用藥安全。
■法律知識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藥品使用單位使用假藥、劣藥的,按照銷售假藥、零售劣藥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有醫療衛生人員執業證書的,還應當吊銷執業證書。”
編輯:李素芳
來源:順德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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