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超市購買到過期麻花的消費者周先生將超市經營者大連友好樂購生活購物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好樂購”)告上法庭,最終他獲得了10倍賠償。律師表示,消費者購買到過期食品,要求10倍賠償不為過,特殊情況下,可撥打110報警來保留證據。
買到過期麻花,消費者打110取證
2010年10月13日傍晚,市民周先生到位于中山區昆明街的樂購超市賣場購物,他挑選了8袋麻花,每袋麻花的價格是18.3元。“在服務臺開發票時,我發現8袋麻花有6袋過了保質期。”據周先生講,他發現其中6袋麻花的生產日期是2009年12月8日,保質期為300天,在他購買時已經過期。
“我和超市負責人交涉,可是負責人查來查去也沒有給我一個滿意的答復。 ”周先生表示,當時是傍晚時分,無法向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周先生想出了一個辦法:撥打110報警。于是,在民警的見證下,周先生對過期商品進行了證據保全。
周先生表示,本以為超市不會有過期食品,沒想到會被自己買到。周先生決定訴諸法律,向友好樂購索賠。
提交多份證據,索求10倍賠償
日前,周先生向中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友好友好樂購退還6袋麻花的貨款109.8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給予10倍賠償1098元,并賠償精神損失費3.15元,公開賠禮道歉。在庭審過程中,周先生一方向法庭提交了多份證據,其中包括發票、購物小票、購買的麻花等,以此來證明超市銷售違法產品,存在欺詐行為。
對此,友好樂購一方認為,在2010年,友好樂購一共兩次采購涉案食品麻花,這兩批食品的生產時間分別是2010年1月19日和5月5日,并沒有2009年12月生產的,因此并沒有過保質期。友好樂購方面認為,周先生訴稱友好樂購銷售過期食品,沒有事實依據,并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友好樂購更不應該賠償精神損失費。
法院支持消費者10倍賠償請求
中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周先生在超市購買商品,超市應保證所售商品的質量安全。根據周先生所提供的相關證據,已形成證據鏈條,足以證實周先生所購買的1袋麻花超過了保質期。
法院認為,周先生當庭只提交了1袋過期食品作為物證,其訴稱購買的另外5袋麻花也過了保質期,但是其沒有進行舉證,屬于舉證不能。而友好樂購銷售國家禁止銷售的過期食品,應當依法退貨返款,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周先生10倍賠償。關于周先生索要精神損失費3.15元,并要求超市公開賠禮道歉的請求,因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中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友好樂購賠償周先生貨款18.30元、給付賠償款183元。
■律師說法
特殊情況維權可撥打110
遼寧宏展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萬昕認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索賠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劉萬昕提醒,和商家有爭議的消費者可以采取協商、投訴等方式來維護權益。另外,消費者應保留相關證據,特殊情況下,可以通過報警的方式來保留證據。
(編輯: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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