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圖)
在很多商場、酒店、銀行等公眾地方都有出現一種黃色的小提示牌,但是真正“關心”這塊小黃牌的人有多少呢?這里就有一起侵權糾紛發生在銀行客戶在辦理業務時不慎滑倒受傷雙方為了賠償問題鬧得不可開交事情具體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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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小張到某銀行辦理業務,由于當時已下午5點多,銀行工作人員將正門關閉,以阻止新客戶進入,同時工作人員開始拖洗地面。辦理完業務的小張起身就走,銀行工作人員在一旁溫馨提醒其注意地滑,但他一直低頭看手機并未聽到工作人員的提醒。就在這時候,小張邊看手機邊往外走不慎滑倒,被銀行送往醫院,經鑒定為右肘骨折。
出院后小張認為銀行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是造成其受傷的直接原因,除應當承擔醫療費用外,還應承擔其他賠償費用。隨后,小張向銀行索賠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費用共計10000元。銀行則認為,已經負擔了小張住院期間所需的醫療費15000元,而且當時也提醒小張注意地滑,但小張只顧低頭看手機,完全沒有聽到銀行工作人員的提醒才導致滑倒的,自身存在很大的過錯,其本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并不認同小張所說的銀行需負全責的觀點。
那究竟銀行和個人怎樣劃分責任呢?銀行是否就像小張說的要負上全責?小張也是否如銀行所說的自身存在過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條例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律分析
根據《侵權責任法》,銀行應當對經營場所安全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保障義務。在小張未辦理完業務離開之前,銀行即提前將正門關閉,并對地面拖洗,造成地面濕滑,客觀上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隱患,應負主要責任。但是,小張在行走時只顧低頭看手機,自身也降低了行走的安全性。此案中,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手機逐漸成為大家生活的必需品,以往出外都會檢查是否帶了錢包、鑰匙等物品,但現在出門基本一臺手機就能成事了。但利害是雙向的,在享受手機帶來便利的同時,也促成了大家不少壞毛病。手機應該成為輔助我們過更好生活的工具,而不是毀掉我們生活的“兇器”。大家以后走路還是放下手機吧,特別在過馬路時,應該眼看四周,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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