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工傷情形出新規,順德各界掀起熱議風(網絡圖片)
順德城市網消息 (記者鄭勇亮) “工傷范圍加大,系順德的你都要注意啦!”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明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工傷的四種情形。根據規定,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消息一出即在順德各界掀起一番熱議。
新規:司法明確四種上下班途中工傷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20日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情況,并公布4起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
對于廣受社會關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這部將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規定》明確了四種認定情形。
《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市民熱議:職工的合法權益得到有利保障
消息一出即在順德各界掀起一番熱議。
順德城市網網友“自由的空氣”即在順德城市網論壇發帖稱:“工傷范圍加大,系順德的你都要注意啦!”在“自由的空氣”看來,住在順德的我們,不一定會有這樣的遭遇,但看見車禍時有發生,不要因為自己覺得沒什么關系,就忽略了這個消息。畢竟對于企業老板而言,也就更重視員工安全了,員工也會知道什么范圍內是可以成為工傷,也可以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好準備。“感覺法律的進一步明確使我們廣大的人民的權利進一步得到保障。”
“新《規定》的出臺在我的朋友圈瘋傳!”在順德一社工機構工作的蘇敏瑩告訴記者,當自己看到這則消息時,確實認為四種上下班途中工傷情形的司法明確有利于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下班回家順道買菜出意外也屬于工傷,這不得不說法律在不斷完善,是法律人性化的體現。”同時,蘇敏瑩也認為,對于職工來講,的確得到更好的保障了,但作為職工還是要清晰知道法律條文,明確自身的責任,畢竟工傷這種事情的發生對誰都沒有好處。
人社局:工傷認定將更清晰,有指導意義
那么,新《規定》的出臺,對于職工工傷認定會產生怎樣的影響或作用?為此,順德城市網記者咨詢了順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療和工傷保險科。
該科科長黃健成認為,從新《規定》可以看出,職工工傷認定的范圍得到進一步明確和具體化,這使得職工工傷認定更清晰,有實際的指導意義。
黃健成告訴記者,隨著現實社會的變化發展,職工工傷認定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工傷界定的難度也日益增大。“例如,工傷認定中勞動關系交叉的處理問題;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認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權責認定等等。”黃健成說到。
針對上述新問題,20日發布的這份《規定》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問題。
黃健成說到,總體來說,新《規定》出臺前,職工工傷認定的界限是相對模糊的,認定的難度較大,但新《規定》出臺后也不能認為工傷認定就會變得容易,還是需要在遵守《規定》的前提下,具體案例具體分析。
律師:謹慎認清“合理時間、合理路線”
《規定》的出臺,在社會引起了關注,那么在法律一線工作的律師又會怎么認識或解讀《規定》呢?對他們辦案又會產生哪些影響?對此,廣東達聲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王紅霞接受了記者采訪。
王紅霞說到,司法明確的四種上下班途中工傷情形中,需要謹慎認清“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什么是合理時間?這個合理時間可以說比較寬泛,用我們的話來講就是應當具有正當性。”王紅霞表示,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比如下了班以后,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因為下班高峰時段堵車,這些都屬于合理時間。
對于“合理路線”的范圍,王紅霞舉例說到,如果一個職工在順德法院附近工作,家住大良躍進橋附近,下班經過石洛市場自然認為是“合理路線”,但要是繞過105國道再經順德體育中心回到家,這就很難被認為是“合理路線”,“所以理解這一條規定,抓住一個關鍵詞‘合理’很重要。”
另外,王紅霞還強調的一點是,司法明確的四種上下班途中工傷情形,是在《工傷保險條例》的第十四條第六項的前提下制定的,所以它首先得遵守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的前提下才成立,即要滿足“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這幾個要素。
■你說我說
網友說
對于打工仔來講,的確得的更好的保障了。但工傷的出現還是最好不要出現的好,畢竟這種事情是對誰都沒有好處的。——順德城市網網友“Yyang”
對于“合理的路線”。或者對于大部份的上下班的人來說,都是福音,我是這樣認為的。——順德城市網網友“自由的空氣”
其實吧,如果我是老板,我就會覺得這樣的規定是不合適的,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啊。——順德城市網網友“時間神偷”
企業代表說
我們很認同這一次新《規定》的出臺,這說明我們的法律在不斷完善,切實為職工的安全保障考慮,體現了法律的人性化;同時也能促進企業加強對職工安全教育的重視度。——廣東中辰鋼結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鄭平珍
律師說
這次新《規定》的出臺是對職工工傷范圍的進一步明確化、規范化,將有利于規范案件審判,具有法律的指導作用。——廣東達聲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王紅霞
■延伸閱讀
何為公傷?
公傷,相對于非因公負傷而言,是因公負傷的簡稱。之前由于體制的原因我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因工作原因負傷致殘通常采用該術語,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已經適用于普通事業單位職工,公傷只存在于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人員,對于與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之間形成勞動關系的其他工作人員仍然適用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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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德城市網法律顧問:廣東力創律師事務所 沈密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