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城市網消息 (記者萬家長) 近日,順德三個部門聯合出臺《閑置土地認定相關問題操作指引》,進一步規范全區的用地。這是順德上個月成為全省首個獲批開展土地生態利用制度綜合改革試點后的新舉措。
操作指引規定,2009年前已有未批先建建筑物的土地,如果已實際開發建設用地面積未達到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未達總投資額百分之二十五的,則將被認定為閑置土地。其中,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地塊總用地面積×建筑密度下限(依據住宅、商業辦公的低層到高層規定,密度下限值從30%至50%不等)。
此外,出讓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而出讓合同約定或土地使用權人承諾要拆除已有建筑物,而實際未拆除的,該部分建筑物不計入已實際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并且,商業、旅游、娛樂、寫字樓、賓館、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上的建筑物還須符合約定的開發使用功能,并由有資質的機構出具達到房屋質量安全要求的鑒定意見后,方可計入建設量。
而對于認定為閑置的土地,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未動工開發滿一年,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將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以盤活用地。
目前,順德政府給了有閑置土地“嫌疑”的開發商一個緩沖期,即適用“指引”范圍內已有未批先建建筑物的土地,必須在一年有效期內完成是否屬閑置土地的認定及補充協議;逾期對未批先建部分,一律視為未動工建設,并嚴格按國土資源部有關規定進行處置。不過法院查封期間不計入閑置土地期,即查封前已閑置一段時間的,在解封后繼續累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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