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倫教生態環境監督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發現,順德區倫教街道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員工在公司門口清洗用于盛放生產過程中食品的塑料筐,將清洗產生的廢水倒在公司門前院子的地面,廢水流入長方形沙井口,排放到公共雨水管道。倫教生態環境監督所現場委托檢測公司對流入上述沙井口的廢水進行采樣檢測。根據檢測該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從上述沙井口排放到公共雨水管道的廢水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最終倫教生態環境監督所依法對該公司排放污水的行為作出處罰。
本案中該公司有專門的清洗車間和配備環保處理設施,但該公司認為清洗的塑料框沒有與食品直接接觸,也沒有接觸其他化學物質,遂安排員工用加入洗潔精、氫氧化鈉等物質的自來水清洗塑料筐并將清洗廢水排放到公共雨水管道,而導致排放到公共雨水管道的廢水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倫教生態環境監督所執法人員提醒:隨著社會發展,保護環境越來越受到重視,配套的環保處理設施,必須嚴格按照要求使用,相關生產公司要引以為戒,嚴格遵守生態環境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員工的管理。
法條鏈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
編輯:方鈺淇
來源:倫教生態環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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